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民法亲属篇问题请教大家!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83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loudlongsky
级别:
小人物
x0
x16
分享:
▼
x
0
[问题讨论] 民法亲属篇问题请教大家!
想请教大家民法亲属篇的问题如下:
1.下列亲属间结缗,何者非法律所禁止?
答案为: 寡嫂与小叔
这答案是不是错的啊?
寡嫂与小叔,我推算出来是二亲等旁系姻亲,有错吗?
依民法983条第一项第二款,旁系姻亲五亲等内,也是禁婚啊?
为什么答案是这样?
2.甲男乙女为夫妻,乙竟与丙男通奸而生一子丁。甲、乙离婚后,乙与丙结缗。丙与丁的关系为: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旁系血亲
D.毫无亲属关系
依民法1064条(准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与生母结缗者,视为婚生子女。
我选A, 但答案为 B ,为什么呢?
不好意思,麻烦大家为小弟解答一下!谢谢~~
x
0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
2008-01-14 23:18 |
newsunny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26
分享:
▲
▼
1.根据民法983条规定 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不得结婚
寡嫂与小叔是旁系姻亲没错,但是他们的亲等是相同的,所以可以结婚
2.甲男乙女为夫妻,乙竟与丙男通奸而生一子丁。甲、乙离婚后,乙与丙结缗。丙与丁的关系为:
因为丁出生在甲乙的婚姻中,所以在法律上推定为甲的小孩,除非由甲.乙或丁提出非婚生的证据
因此乙和丙结婚后,丁和丙的关系是妻之子,属于直系姻亲
x
0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14 23:51 |
shyulih
级别:
副版主
版区:
笑话集锦
x30
x266
分享:
▲
▼
关于第1题,没错,如果依据民法983条规定: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是不得结婚,但反过来说,辈分『相同』者,是可以结婚的;也因此,寡嫂与小叔,他们俩,亲等是相同的,当然是可以结婚。
至于第2题嘛,丁虽然是乙婚外情和丙所生的孩子,问题是,丁是甲、乙「婚姻关系存续中」时,所出生的;换言之,甲是丁在「法律上的父亲」〈即名义上的父亲〉,在为丁申报出生登记之际,户政机关于审核证件时,一定要审查生母的「婚姻状况」,也因此,丁须先申报为甲之『婚生子女』。是以,除非甲、或乙、或丁提出「否认之诉」,并获胜诉,否则在法律上仍是推定:丁为甲的小孩!在此情形下,设乙和丙结婚,丁与丙之关系──是妻之子,算属于直系姻亲。丙既无法认领丁,亦无准正可言。
x
0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17 00:17 |
cb2556525565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2
分享:
▲
谢谢你分享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8-01-29 10:40 |
MyChat 数位男女
»
国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6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