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83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pple6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请问土地被侵占追诉期多久?
遗产委托他人处理,十年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2 23:11 |
geto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只是单纯的被侵占
依据民法767 跟 相关大法官的会议解释 是不适用消灭时效之规定的
比较麻烦是相关的民事举证

刑法可能有窃占他人不动产的问题(刑法320第2项) 因属非告诉乃论
可迳向检察官为告诉
建议到法院的诉讼辅导科或找律师谘询会比较清楚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3 00:28 |
going8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参考土地法43条,民法758,759,765,767,769,770,771条
简单讲述
1.依民法769,770占有人占有他人土地,如为恶意20年善意10年可申请登记为所有,
但前提需该土地为未登记地,继承土地虽未办继承登记,但所有权己属继承人所有(民759)
2.因此占有人占有他人己登记土地仅得主张以地上权或地役权之意思而时效取得该权利
3.己登记之土地所有人并未丧失该土地所有权

你说 "发现委托人"应该是受委托人,委托人是你们继承人
如果你们继承的土地已被受委托人移转登记在他名下
则较难追回


善恶一念间
常怀感恩心
请按我支持我,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1-13 01:22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说 "发现委托人"应该是受委托人,委托人是你们继承人
如果你们继承的土地已被受委托人移转登记在他名下
则较难追回
表情 20年就要不回啰!而且证明非他所应继承应该就要的回来唷!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24 18:51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谓的「侵占」是指什么情况,你要讲清楚,除非你很确定你所使用的法律用语的意思。

首先,土地的所有权要透过地政机关的登记来显示,目前土地登记在谁名下?

其次,土地登记上面,会显示土地的所有权移转状况,而你们是继承人,理论上继承人要先进行移转登记,从被继承人转移为继承人所有,然后继承人后续处分行为才会有效,所以土地登记上应该要显示你们「曾经」是所有权人。

最后,土地的移转与设定要有书面为之,你们可以以「所有权人」的地位起诉,提出返还请求(移转登记回来),并且要求对方出示书面,证明你们曾有移转的合意。

最后既然你提到委托处理,那我想你还是用「背信罪」去地检署提告,因为相关的资料你们未必可以调取,况且对方如果真的乱搞,也许还有伪造文书、诈欺的可能性。窃占罪不是用在这里~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1-25 02:0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7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