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3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教大大们一题民法的题目...感恩!!!
3.甲受乙胁迫,而将一笔土地贱卖给乙,甲对该契约废止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其法律效果如何?
A甲得拒绝履行
B甲可声请法院撤销
C甲可主张买卖契约无效
D甲可主张买卖契约效力未定
答:A


为什么勒??甲对该契约癈止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有法条依据吗????
还是买卖契约内有约定癈止请求权的时效???


其实看不太懂民法93条
里面写到 前条之撤销应于发见诈欺或胁迫终止后,一年内为之,但自意思表示后经过十年,不得撤销....
难道会有人被诈欺或胁迫了..自己还不知道,不然为什么还有自意思表示后经十年不得撤销????
不懂何时适用1年,什么状况适用10年....


还有民法139条
时效之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其时效者,自其防碍事由消灭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看不懂....时效之期间终止是什么意思,为何会终止??为什么天灾或其它不可避之事变会不能中断时效??不是天灾那类的 才会使时效中断吗??
表情


[ 此文章被魔力小樱在2007-12-21 12:3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1 12:15 |
akole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好深奥的问题

我也是有看没有懂

等我读到在跟你说 .......................flee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刑法周老胖说,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换句话说我国法律是给懂他的人钻的。
人不犯我,我必让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21 13:10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丫......民法我很弱....偏偏它又很重要@@""" 表情
望版上的高手大大们,可以帮我解惑.........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1 13:16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没有人可以帮解惑呀...虽然明天要考试了.....大家都很紧张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1 14:08 |
geto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198 表情 请参照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霞客) | 理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1 14:50 |
shitman093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第198条:
因侵权行为对于被害人取得债权者,被害人对该债权之废止请求权,虽因
时效而消灭,仍得拒绝履行。

民法第184条第1项(侵权行为定义):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两条加起来看(体系解释)就可以发现乙对甲有故意或不法侵害(侵权行为),所以可以依198条纵因时效消灭仍得拒绝履行。


民法93条:前条之撤销,应于发见诈欺或胁迫终止后,一年内为之。但自意思表示后,经过十年,不得撤销。

这条的意思是说,你"知悉被诈欺或胁迫"时开始起算一年内要撤销,就算不知道,等过了10年就不可以撤销了(知道1年,最久等你10年)。

民法第139条:
时效之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其时效者,
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这个是"时效不完成",与"时效中断"完全不一样,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时效中断是"自己去弄的",时效不完成是因为某些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所以"再送你一段时间",等到原因消灭后再开始算(不是!!重新起算喔,只有再送你一段时间)

时效中断(都是当事人自己去搞的)的条文:

民法第129条:
消灭时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断:
一、请求。
二、承认。
三、起诉。
左列事项,与起诉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声请发支付命令。
二、声请调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报和解债权或破产债权。
四、告知诉讼。
五、开始执行行为或声请强制执行。

而时效不完成考过的条文:(96司法五等,哪题忘了=..=)

民法第139条:(因为天灾,所以送你一个月。)
时效之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其时效者,
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民法第140条(因为继承事由,送你6个月。)
属于继承财产之权利或对于继承财产之权利,自继承人确定或管理人选定
或破产之宣告时起,六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民法第141条(因为婚姻关系,送你1年。)
夫对于妻或妻对于夫之权利,于婚姻关系消灭后一年内,其时效不完成。

这样应该算清楚了吧,时效不完成跟时效中断,法绪的课本应该都有可以回去翻一下看看。
明天大家要加油喔,俺回去继续看这阵子完全没碰过的英文跟国文及公文。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霞客) | 理由: ^^


献花 x3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2-21 15:16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shitman大大. 表情 ....不过我还是不太清楚   "致不能中断其时效者"这句是什么意思耶 表情
如果没有天灾就可以中断时效?不懂~"~
可以举实例说明之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1 16:13 |
shitman093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致不能中断其时效者的例子:
例如你欠我100万,明天就到期了(15年),所以我今天赶快去法院声请支付命令(与起诉同一效力),但是好死不死今天刚好有台风(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事变),导致我不能声请支付命令(致不能中断其时效),所以在台风走之后送我一个月的时间去声请(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也就是虽然时效已经过了,但是我是因为台风耶,又不是我不要去声请,是因为有台风这个原因导致我来不及去弄,如果这样就让我中断不了,阿不就很不公平,所以(其时效不完成)送我一个月的时间再去搞。


[ 此文章被shitman0930在2007-12-21 16:4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2-21 16:26 |
魔力小樱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表情 表情

谢谢大大不吝指教....太感动了
我了解了^^
民法我真的要重新读才行,希望以后有不懂的,大大们能多教教我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1 19:3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9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