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8条:
因侵权行为对于被害人取得债权者,被害人对该债权之废止请求权,虽因
时效而消灭,仍得拒绝履行。
民法第184条第1项(侵权行为定义):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两条加起来看(体系解释)就可以发现乙对甲有故意或不法侵害(侵权行为),所以可以依198条纵因时效消灭仍得拒绝履行。
民法93条:前条之撤销,应于发见诈欺或胁迫终止后,一年内为之。但自意思表示后,经过十年,不得撤销。
这条的意思是说,你"知悉被诈欺或胁迫"时开始起算一年内要撤销,就算不知道,等过了10年就不可以撤销了(知道1年,最久等你10年)。
民法第139条:
时效之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其时效者,
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这个是"时效不完成",与"时效中断"完全不一样,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时效中断是"自己去弄的",时效不完成是因为某些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所以"再送你一段时间",等到原因消灭后再开始算(不是!!重新起算喔,只有再送你一段时间)
时效中断(都是当事人自己去搞的)的条文:
民法第129条:
消灭时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断:
一、请求。
二、承认。
三、起诉。
左列事项,与起诉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声请发支付命令。
二、声请调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报和解债权或破产债权。
四、告知诉讼。
五、开始执行行为或声请强制执行。
而时效不完成考过的条文:(96司法五等,哪题忘了=..=)
民法第139条:(因为天灾,所以送你一个月。)
时效之期间终止时,因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致不能中断其时效者,
自其妨碍事由消灭时起,一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民法第140条(因为继承事由,送你6个月。)
属于继承财产之权利或对于继承财产之权利,自继承人确定或管理人选定
或破产之宣告时起,六个月内,其时效不完成。
民法第141条(因为婚姻关系,送你1年。)
夫对于妻或妻对于夫之权利,于婚姻关系消灭后一年内,其时效不完成。
这样应该算清楚了吧,时效不完成跟时效中断,法绪的课本应该都有可以回去翻一下看看。
明天大家要加油喔,俺回去继续看这阵子完全没碰过的英文跟国文及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