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2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zaqwsx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婚生推定
请问

民法1062条第2项的情形和不受婚生推定的婚生子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18 22:07 |
nofofge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今年五月修正过的条文,
第二项是新增加的,目的是使婚生子女之认定范围更宽。
请注意,这两项的范围规定不一样哦,
第一项是181天~302天这范围内才算是婚生子女,
第二项是若受胎期间不在第一项范围内,可利用证明来认定为婚生子女。
看看下方的立法理由,应该会比较清楚吧~

民法第1062条修正理由:

【立法理由】
  依医学上之统计及信凭婚姻道德,设有法定受胎期间及婚生推定之规定,鉴于社会环境之变迁,如夫妻结婚前即同居相当时间且于同居期间怀胎后,始补行婚礼;该于婚后不到一百八十一日而出生之该子女,依我国民法规定,不能享有婚生推定之利益,不合情理。何况法定受胎期间,与实际受胎期间并不一致,采较宽长之期间,其目的即在于使多数子女能享受到婚生推定之机会,对于婚前由夫受胎后而生子女,实无吝赐婚生推定之理由,爰建议仿德国民法第1591条第1项规定「婚后所生子女如妻在婚前或婚姻期间受胎,而夫在受胎期间与妻同居者,为婚生」之立法例,修正本条第二项规定,放宽可由当事人举证同居或受胎之事实,使该子女享有婚生推定之利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8 23: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5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