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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政府、县 (市) 政府或其所属机关及乡 (镇、市) 公所依法办理上 级政府或其所属机关委办事件所为之行政处分,为受委办机关之行政处分 ,其诉愿之管辖,比照第四条之规定,向受委办机关之直接上级机关提起 诉愿。
1.简单来说一种是中央机关对地方政府~例如:内政部对台北县政府办理委办事项~先依法条的规定~先找[受委办机关]~再根据§4找诉愿管辖机关---->内政部为诉愿机关
2.一种是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例如:台北县政府对三重市公所办理委办事项~先依法条规定~先找出[受委办机关]~再根据§4找诉愿管辖机关---->台北县政府为诉愿机关
但是有一个例外啦! 3.如果是中央政府对直辖市~可能会产生问题...因为§4有立法上错误~ 行政院对台北市政府办理委办事项~先依照法条规定~找出[受委办机关]---->台北市政府~再依诉愿法§4不服直辖市政府之行政处分者,向中央部`会`行`处`局`署提起诉愿---->找各该[向中央部`会`行`处`局`署提起诉愿]---非行政院喔!
因为直辖市的自治监督机关为行政院~非中央部`会`行`处`局`署....但法条一天没改~就依照法条吧!!
PS:以上为小弟见解~如有任何补充或更正~请其他大大补充之...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7-12-03 06:0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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