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milla于2007-10-29 23:24发表的 : 除行为人得提出相当证据证明所涉及之事实并非全然子虚乌有外,检察官、自诉人或法院仍应证明行为人之言论系属虚妄,诸如出于明知其为不实或因轻率疏忽而不知其真伪等情节,始属相当。ex:甲(行为人)骂乙(自诉人)是娼妓,乙粉不爽,要告甲毁谤罪甲得(可以提也可以不提)证明乙是娼妓,但乙、检察官和法院应(必须)提出证据来证明甲说的不是事实如果无法提出,则甲无罪.......
下面是引用紫蝴蝶于2007-10-30 00:20发表的 : 始属相当---> 始成立;始符合即属相当---> 即成立;即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