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气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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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交换] 考试院对立委主动提案修正通过的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等法案将提宪法解释
考试院院会今(18)日审议铨叙部所提关于立法委员主动提案修正并三读通过的警察人员管理条例(修正通过的法律名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22条附表(警察人员俸表)、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3条及国民体育法第13条规定,涉及宪法疑义,提出声请释宪研究结果案,决议照铨叙部所拟通过,由考试院函请司法院解释。 考试院蔡副秘书长良文表示,本案缘于本(96)年6月21日考试院第10届第239次会议铨叙部重要业务报告时,有考试委员发言表示,有关立委主动提案修正并三读通过的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第22条附表等3项法律,因增加政府预算支出、破坏整体文官制度,涉及制度面问题,有无必要向司法院声请宪法解释,请铨叙部研究。 经铨叙部再检讨结果,认为甫于今年7月间修正公布的地方制度法第56条及第62条亦有相同情形,乃积极搜集上述4项法律修法过程、增加预算支出金额及国内外相关资料,并征询多位对宪法素有研究的专家学者意见后,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1款有关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因行使职权与其他机关的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争议的规定,据以拟具本件宪法解释声请书。 本项声请书并从宪法第70条规范目的、权力分立原则、责任政治原则及宪法保障地方制度的意旨及参酌外国立法例,得出结论为宪法第70条规定对于立法院所提增加政府预算支出法律案,亦应有其适用,行政部门亦应享有否决权。 蔡副秘书长表示,本次立法委员主动提案修正并经三读通过的警察人员管理条例(修正通过的法律名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22条附表等4项法律,因将造成日后政府预算、退抚基金支出大幅增加,考试院基于公务人员俸给法制事项及退休抚恤基金监(管)理业务主管机关立场,乃就立法院立法委员提出增加政府预算支出的法律制定、修正案,有无适用宪法第70条条文有关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的提议规定的疑义,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规定向司法院声请宪法解释,以厘清此一适用宪法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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