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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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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民訴之禁治產問題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608   條 關於聲請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第 622   條 關於聲請撤銷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撤銷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如果聲請宣告禁治產之人勝訴 就由敗訴之禁治產人 負擔費用 這點可以理解

但是622規定就有點不太懂... 撤銷禁治產為何要由禁治產人(勝訴?!)負擔呢 不由聲請人(敗訴?!)負擔呢 來符合敗訴當事人負擔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9-28 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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