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0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AMEIERI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請教人事行政大意高手

請教-以下題目如何判斷並解析一下吧~ 表情
1. 台北市市長可以自由任免下列那一所屬機關首長?
a.警察局局長 b.財政局局長 c.主計處處長 d.人事處處長
答案-b

2. 依考績陞任薦任官等人員,除另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不得擔任下列那一項職務?
a.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人事管理員
b.薦任第七職等工程司
c.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科員
d.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專員
答案-d

3.關於"任命限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項有誤?
a.機關首長離職前夕,不得任用經考試及格分發人員
b.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現職人員
c.機關長官對其配偶,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d.各機關不得進用已屆限齡退休人員
答案-a
此題答案b對嗎? 指名商調不就得任用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嗎? 另外,a錯哪?

4.某君具有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資格,經任用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之辦事員職務,請問應敘之職等為何?
a.第三職等   b.第四職等 c.第五職等 d.第六職等
答案-b

5.某一職務列為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某甲僅具委任四職等資格,下列何者為正確?
a.可以權理第五職等不能權理六職等   b.可以權理六職等
c.均可權理                         d.均不可權理
答案-d

6.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及格,得先以何官等職等任用?
a.薦任第七職等   b.委任第五職等   c.簡任第十職等   d.薦任第八職等
答案-b

7.下列職務,何者不可依機要人員進用?
a.台北縣民政局長   b.內政部主任祕書   c.內政部民政司長   d.板橋市副市長
答案-c


謝謝大大的解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亞太線上網絡 | Posted:2007-08-29 00:02 |
ryback22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地方制度法55條定名文
6.敍委五職等本俸五級任用
7.內政部民政司長是公務人員的缺並不是機要人員的缺

其他題目我沒辦法人事法規太多我背不起來,法條應該可以找的到
不然你去問一下考人事行政的同學他們應該會知道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霞客) | 理由: 很感謝您一直幫考友解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08-29 02:00 |
jasonwu082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參照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二項
2.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六項
3.a.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三項
  b.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4.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之1第一項
5.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一項
6.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三項
7.a.參照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二項
  b.參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二項
  c.參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
  d.參照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一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霞客) | 理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08-29 03:31 |
KAMEIERI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Rioss及jasonwu0827 2位大大的解析~~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亞太線上網絡 | Posted:2007-08-29 23:17 |
tatungbenq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現在提出問題來的及嗎

5.某一職務列為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某甲僅具委任四職等資格,下列何者為正確?
a.可以權理第五職等不能權理六職等   b.可以權理六職等
c.均可權理                 d.均不可權理
答案-d

個人有個小小的疑義:
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一項
「同一官等中」不是可以權理1-2職等嗎.....>所以選擇A.不是可以嗎
難道是因為題目是「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而不「是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所以「跨到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表情


新年新希望─克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1-18 16: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2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