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0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i_51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7 鮮花 x4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扶養與探視權
舅舅與舅媽自從前年開始感情不好
終於舅媽在去前7月份後在未告知的狀況下自行離家
離家之後並未與舅舅或小孩(現在國小3年級)聯絡
其實他也就住在附近所以舅舅有前去想勸回舅媽
但她仍然不願回家
就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努力減肥加油加油加油......
http://tw.myblog.yahoo.com/bi_510 部落格已更新有空去看看吧
http://bi510.spaces.live.com/default.aspx   新的分享空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 台北市 | Posted:2006-04-06 01:03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親權之剝奪與離婚無關
2.分居並非離婚要件


1.不給親權=親權禁止,需在其母濫用親權後,由最近親屬糾正之。糾正無效後,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之。
2.只要兩個人都願意,明天就可以離婚了。

其實,早在一月的時候,我可能就會向警察局報案,然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以準略誘罪論之。


[ 此文章被SaintChris在2006-04-06 11:4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04-06 01:44 |
weifa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鮮花 x19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早在一月的時候,我可能就會向警察局報案,然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以準略誘罪論之>>>

主體沒有限制嗎?自己的生母也構成?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06 08:34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可非於2006-04-6 08:34發表的 :
主體沒有限制嗎?自己的生母也構成?

因為親權是分別存在於父母雙方,所以只要違反一方強行使子女脫離他方監督,就可以成立。

請見司法院82廳刑一字05283號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04-06 10:07 |
bi_510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7 鮮花 x4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家的回覆
我會把他列印下來給舅舅看的


努力減肥加油加油加油......
http://tw.myblog.yahoo.com/bi_510 部落格已更新有空去看看吧
http://bi510.spaces.live.com/default.aspx   新的分享空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 台北市 | Posted:2006-04-07 01:14 |
katrina0604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20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樣讓孩子沒有一個完整的家庭

也只能心疼這個孩子辣

有的離婚不給對方探視權

對母親或是父親都是一種煎熬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3-12 17:1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0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