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88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ontiff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保险][台湾] 别以为车子保了窃盗险,音响被偷了就会赔
朋友买了新车 开到公司停于路旁
下班后发现音响系统与7吋萤幕不见了
报警处理后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说................不赔
拒赔理由:没买零件窃盗险,车辆没丢,窃盗险理赔条件不成立

人客啊!!看到这样的理由,你跟我一样"LP火就大叭"(台语)
别呆掉,这是真的事,你说开玩笑,看看下列条文简介中的不保事项:

不保事项 来自
前略..................................
因下列事项所致被保险汽车之毁损灭失,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一、装置于被保险汽车之零件、配件非与被保险汽车同时被窃所致之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08 14:37 |
benson11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讲我还不知道
我们还是要小心点的好
谢谢大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6-03-08 15:07 |
piny123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咦!不懂耶!在甲地被偷,表示车和音响还是同时被偷呀,怎么换个说法就可以赔了呢?

一、装置于被保险汽车之零件、配件非与被保险汽车「同时」被窃所致之损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13 20:14 |
pontiff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piny1230于2006-03-13 20:14发表的 :
咦!不懂耶!在甲地被偷,表示车和音响还是同时被偷呀,怎么换个说法就可以赔了呢?

一、装置于被保险汽车之零件、配件非与被保险汽车「同时」被窃所致之损失。
依上列条文规定车子停留于原地,零件、配件不见了,窃盗险不赔;车子整台不见了(当然包括零件、配件)
条文上有另依条说明规定"车辆被窃需报警处理,经三十天的寻找(有些保险公司会提供每天代步金500欧),
才会理赔,现在车子于甲地"全车"遗失,不用经警察处理我们已经于乙地找到"部分"的车子,
警方继续处理失窃的"部分"(就是零件、配件),所以零件、配件是与车子同时失窃,只是失主自行于乙地找到车辆,所以窃盗险理赔条件成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14 09:56 |
qimo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警察很热心
调了录影带查看
发现将车「偷」到乙地的是车主
这样子怎么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14 16:05 |
piny123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呀!应该很好查吧,而且甲地和乙地总不能只离几百公尺吧!没有这种笨贼呀,为了偷零件,还先将车偷偷地放到乙地再卸货,那为什么不就干脆连车也偷走?

正好比被扒了一个皮包,结果皮包于隔壁巷子内捡到,里头十万元现金依旧,但是掉了一张健保卡,此时去报案时要说明皮包在甲地被扒走但随即于乙地捡到皮包,而且钱都没有短少吗?

保险公司可以告你诬报/诈赔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14 16:57 |
pontiff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人回覆 代表有人看 本人甚感欣慰 毕竟大家不是盲从的网路谣言散拨者

回答qimon:
注意 本文的状况,车子从头到尾都在原地,如果警方调阅监视录影带,他会发现偷音响配件的小偷,那他就要去将他逮捕归案,而产物保险公司理赔后将取的"代位求偿权"可以将损失向小偷求偿,

回答piny1230:
你可能不了解小偷的心态,没办法,我来告诉你小偷的心态,偷东西要考虑东西的价值与销赃的容易度,整台车有车牌,引擎号码,现在防盗的方法还有将其他零件打上同一编号,要偷一部车,除非你有合作的"拆车厂"
立即支解车辆,化整为零将车消灭掉,修车厂需要啥零件,她们就去偷那个零件,马上交货马上销赃
另小偷锁定目标后,大多会将车移到较没人烟的地方,从容拆它的零件,毕竟有些零件不是那么好拆;
对了,我举的例子我处理过三件,你举的例子比较荒唐一点,扒手生病了,拿其他人的健保卡去看病是没有用的,如果是我一定会拿钱去看"自费";更何况皮包失而复得,十万元现金没有短少,不需要去报警,只要带照片到健保中心去补发就可以了

在此感谢两位的发问 有任何的问题请不吝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14 18:18 |
piny123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哇!谢谢pontiff大大精辟的解说,对保险常识只有皮毛而已(虽然最基本的三张保险证照都有考取),小弟想法跟您一样,我不会一看到新奇的论点即大肆传播/转寄,所以都会先用笨脑袋瓜思考合理性,也是有一点点小疑惑才会百思不得其解!

再次谢谢您的解说! ^_^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14 21:29 |
pontiff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piny1230于2006-03-14 21:29发表的 :
哇!谢谢pontiff大大精辟的解说,对保险常识只有皮毛而已(虽然最基本的三张保险证照都有考取),小弟想法跟您一样,我不会一看到新奇的论点即大肆传播/转寄,所以都会先用笨脑袋瓜思考合理性,也是有一点点小疑惑才会百思不得其解!

再次谢谢您的解说! ^_^
有基本的三张证照(寿险 产险 投资型商品)已经很厉害了
其实我只是有处理经验
有机会我会提供"人受伤"的实例与处理方式
最近我帮朋友处理"被撞"的强制险理赔
对方的强制险就是我另一篇文章"保险公司倒了"的公司
处理起来很麻烦 还好只是强制险
等结案后与大家分享

再次感谢其他人的回覆 你的疑问或许是我们下次处理事件的参考意见l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15 13:48 |
likeaflower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开版大大说的都是真实的!!如果车内物品被偷就是要这样处理但是要小心不要被监视器拍到唷 表情 以前我在保险公司上课就有提到这一段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19 10:41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6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