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4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光知翼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励志] 放弃成见
常听得人在争执时说:这都是你个人的「成见」!
  所谓「成见」,就是定型的看法,就是先入为主的执着;即使是错误的,也不肯更改,这就叫做「成见」。
  一件事情,往好处去看,执着成为「成见」,倒也罢了;往坏处想,把好的事情,用「成见」定为坏事,把一个好人用「成见」定为坏人,则是罪不可恕!
  「成见」好像茶杯里有了毒素、杂质,即使倒入再清净的水,也不能饮用;「成见」好像田地里的荆棘、杂草,即使播撒再好的种子,也不容易成长。有成见的人,自己不肯承认,因此执着成见,不肯更改成见,更不肯放弃成见。
  见,本来是一种意见、见解、见识、见闻,并非不好;但是见解一旦成为「断见」、「常见」、「成见」,甚至成为对「邪见」的执着,那就非常的不该了。
  一件好事,本来是有益于国计民生,但由于他的看法不同,持反对意见,这种成见,所谓「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一个好人,本来可以付以重任,前途有为,然而因为他的好恶不同,持反对意见,致使人才不得其用,殊为可惜。
  人,都喜欢带着有色的眼睛看人、看事,因此看不到真相。例如戴黄色的眼镜,所看到的世界就是黄色的;戴红色的眼镜看人,所睹所见必然也都是红色的。
  因为有成见,因此看不到真相,看不清事实。有成见的人,自以为是,自以为了不起,其实在智者眼中,他只不过是一个幼稚、愚痴的无知小儿。有先入为主的看法,那怕是错误的,只要能改,也不可怕;如果一再固执「成见」,成为执着之病,那么有见解倒不如无见解还来得好些!
  放弃成见,凡事用客观的态度看人、看事,不必预设立场。「是」的,就还给它一个「是」的本来面目;「非」的就还给它一个「非」的真相。唯有放下「成见」,去除我执,才能认清实相,才能拥有真心。
你有「成见」吗?不妨三思!

【心得感想】

心去感觉,感觉世间万物,感觉人间小事,感觉甜美、温馨的快
乐,你会发现,我们居住的这个世界原是处处充满了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索尼 | Posted:2006-03-03 17:52 |
NETTW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嗯~
成见真的很不好,
凡事放开心去感受
我想才是对的!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3-03 23:21 |
jasnine062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人很难放弃自我的成见对人对事皆是如此所喜广纳意见让自己的视野更为宽广
对于人是事的判断应该就能减少成见之发生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04 08:23 |
jack_83061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时..我们太容易相信眼见为实..其实有时只是反应我们内心的世界..
我们只看到我们想看到...
成见..有时会造成我们看到那个人就讨厌不论那个人做.啥..
但是当我们喜欢那个人...他的一切都会是美好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3-06 14:51 |
jasnine062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虽然说的很有道理不过真的满难的身为人这样的成见可能很难更动只能尽量改善
谢谢楼主的分享好文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政府网际 | Posted:2006-03-14 10: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84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