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94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w40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轉貼資訊] 車禍處理的法律原則
車禍的法律問題看似很複雜,但是基本原則卻簡單。

首先,就刑法部份論:車禍可能犯罪的部份有二,一為刑法第二七六條過失致死罪與業務過失致死罪(公訴罪),二為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重傷害罪與業務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案件),如一般自用車車禍屬於一般過失,而計程車或貨車車禍則屬於業務過失,二者差異為業務過失刑責較重。一般而論,除非故意殺人的預謀犯罪,如為詐領保險金製造車禍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成立殺人罪,車禍均屬於疏忽的過失犯罪。因此以車禍的結果論嚴重性是關鍵?如造成死亡或重傷,屬於公訴罪,因此必然有刑事責任,通常法官以是否達成民事和解作為量刑的根據(和解案件則輕判)。至於一般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常作為賠償的手段(如不賠償合理金額則控告加害人)。

其次,就民事部份論:車禍涉及法律觀念有二,一為民法第一八四條侵權行為,即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加害人應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與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二汽機車駕駛人的責任,換言之,肇事者對於受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二為民法第二一七條過失相抵的規定,車禍發生被害人也有過失,則肇事者責任減輕,如被撞的機車騎士未戴安全帽造成腦部受傷,則機車騎士也有過失,賠償的金額應減少。因為車禍案件的特殊性在於事故發生的雙方都會有錯,因此必須以過失的比例來決定賠償的比例,如過失判斷為三比七,而車禍雙方總損失為十萬元,則應分攤三萬與七萬元。至於車禍過失的比例通常根據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作為依據。

另外肇事者屬於受雇人(公車司機、校車司機等)或未成年人,則向雇用人(公車處、學校)求償比較容易得到滿足(民法第一八七、一八八條),因為資方及父母相對於勞方與未成年人財富較豐,對於被害人比較有保障。其賠償金額的範圍如下:

一、致人於死者(死亡車禍):支出醫療、增加支出與殯葬費用,法定扶養費用(如死者有未成年子女等),被害人父母子女配偶的精神賠償(民法第一九二、一九四、一九五條)。

二、侵害身體(傷害車禍):喪失勞動能力的費用,增加生活需要的費用,精神損害賠償(民法第一九三、一九五條)。

三、毀損財產(無傷亡車禍):物因損毀所減少的價額,如車子的維修費用(民法第一九六條)。

如有發生共乘汽機車的情況,共乘雙方屬於契約關係,因此如發生車禍而駕駛有過失,駕駛應該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注意程度為:朋友(無償)的共乘,駕駛應盡到與自己同一注意,如收錢(有償)的共乘,駕駛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因此,好心載人是好事,但是造成對方受傷,賠償責任難逃。

再者,就交通法規論:車禍的關鍵在違反交通法規與過失的判斷部份,樣態非常多,必須根據交通規則來決定。但有一基本原則即違規者通常即是過失的一方,如判定甲係非幹道車而未讓幹道車先行而發生車禍,則過失比例顯然甲必須負擔大部份。又如後車撞前車,後車應負賠償責任,因為後車違反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的交通規則。或如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發生車禍,則轉彎車應負擔較重的責任。車禍事故的指導原則是以違規與否作為對於過失的判斷基準。因此遵守交通規則,是車禍免責的基本條件。

接者,就事故發生現場的處理論:首先保持現場的完整,或者畫線或者照相,目的在於證據的保持,以作為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的根據。其次,必須向警察報案作筆錄,目的在於證據的維持。二者同時是保險公司理賠的根據,因此只要有保險,最好不要私下和解。如果要私下和解,只要寫和解書即可,但必須考慮是否有後遺症發生,因為和解後就不能再有異議,如身體有撞擊,則不應急於和解,最好報警處理後,觀察或送醫檢查確定身體狀況,再談和解。

轉自http://www.ferio.idv.tw/cms_....php?aid=21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5-11-23 16:0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267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