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道路交通事故之处理
一、事故种类及权责划分
(一)一般交通事故
各市、县(市)辖区道路发生之交通事故,由各该市、县(市)警察局负责处理。港区内发生者,由港警所处理。
(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国道公路警察局处理,必要时地方警察机关应予协助。肇事逃逸之事故,由国道公路警察局会同地方警察机关刑事单位侦破之。
(三)平交道事故
铁路平交道事故,由管理该铁路之警察单位与地方警察机关会同处理,并由前者主办。但与铁路行车无关者,由后者主办。发生铁路平交道事故或铁路行车事故之铁路,未设置警察单位管理者,其事故由地方警察机关处理之。
(四)军车交通事故
军车交通事故,由宪兵机关处理,地方警察机关协助,当地无宪兵机关,或宪兵尚未到场前,由管区警察机关先行处理。
(五)涉外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由交通(行政)警察、外事警察、刑事警察会同处理,并视其性质分别移由外事或刑事单位办理。
二、交通事故处理原则
(一)轻微交通事故之处理(人车损伤轻微者)
如肇事时人车损伤轻微,而当事人双方愿意自行和解者,亦不必报警处理,(注意将肇事车辆标绘定位后,尽速将车辆移置路旁不要妨碍交通),但如果车辆有保险时,切记勿私下和解,为求慎重起见,可与对方同往肇事地点管辖之派出所、分队或至调解委员
会申请调解或依法诉请法院处理。
(二)一般交通事故之处理(人车损伤较重具有争议性者应暂时保留现场)
警察人员尚未至现场前(关键时期):
交通事故不幸发生后,应立即停车,保持镇定,切勿慌乱,并在警察人员未到达前.无论是驾驶人或同车乘员只要有行动能力者,首先要作好现场的安全措施.避免再受二次的伤害。
其注意事项如下:
1. 立即打开车内闪光警示灯,以提高后面来车的注意力。
2. 依规定在肇事车辆两端摆放三角故障标志,其摆放位置如下:
路 别 行车速限 摆设位置
一般道路 40公里以下路段 竖立在车后 5 -30公尺处
一般道路 40公里以上路段 竖立在车后30-100公尺处
高速公路 竖立在车后约-100公尺处
3. ●请参考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二十八条
4. 疏散未受伤人员:
疏散车内人员全安全地带,以维护其安全,如在高速公路时,应退到护栏之外,切不可停留在路肩,以免被后车碰撞 (特别注意自身之安全)。
5. 报案:
尽速通报警方处理.在市区或一般道路肇事时,可拨110电话(属自首之案件可依法减刑),在高速公路可直拨路边紧急电话至公警局勤务指挥中心报案, (报案内容包括姓名、电话、时间、地点、车种及号牌,有无人员伤亡等)。
6. 抢救现场伤患人员:
若现场有伤患人员急待送医,一时找不到其他车辆可用,而必须使用肇事车辆送医时,应向警方报备并先用粉笔或其他物件标记伤患及车辆位置, (如携带有相机,则应拍照存证) 以免日后鉴定或进入司法程序时有所争议;并应在送医后必须立即将原车开回标记位置,以利事故调查。
7. 寻找目击证人:
若时间许可,应在现场寻找目击证人如附近之商家,路过行人,俾便协助案情的厘清,尤其是在号志路口发生事故时,对其灯号之时经常会有争议。若遇对方有推卸责任之嫌时,有了第三者做见证,则可作为有力之证据。
8. 拍照:
在警察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如随车携带有相机,你应将原已定位之重要物证及现场状况拍摄下来,既可提供警方人员参考,又可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之依据。但应注意不要移动任何物品迹证。其现场照相之顺序,通常是自外向内进行。即先自远处拍摄肇事现场全景(特别注意肇事之车行方向)其拍
摄重点如下:
• 肇事革辆停车位置。
• 车辆撞损部位及擦刮部位。
• 煞车痕迹或刮地痕迹。
• 车辆被撞击后之落土、落尘。
• 人员撞伤部位及倒地位置。
• 玻璃碎片散落状况及其他遗留物等。
警察人员已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经报案后警察人员已赶到砚场,我们除了以诚恳合作的态度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外,并应配合警方作业程序给予充分合作。如警方需要您的协助,应积极参与现场的处理工作,俾便尽速恢复现场交通。其配合事项如下:
【协助抢救伤患】
警察人员到达后对于受伤较严重之伤患应立即快速送医急救,在移动前应注意事项如下:
A.先要定位
B.拍照存证(拍照最少三张)
一张为伤者与肇事车辆接触部位
一张为伤者最严重部位
一张为伤者与道路标线之关系位置
C.送医前请医护人员注意包扎与搬运工作。
【肇事现场相关资料之搜集】
对于肇事现场相关资料之搜集,乃是日后鉴定会及法院鉴定研判肇事原因责任的主要依据,因此在警察人员搜证时,当事人亦应特别注意及配合,其注意事项如下:
人一确认(何人驾驶)、肇事人、被害人。
车一肇事相关各车停放位置,各车轮胎与路面标线之关系
距离,车体撞损部位,刮擦痕迹,车体掉落物、散落物、车辆倒侧方向等。
物一除上述人、车本身掉落或散落物之外,现场应确认有无其他相关之物件,如视线障碍物、石块等。
痕迹一如煞车痕、车体磨擦地面痕迹,油迹、水迹、血迹等。
交通设施一现场相关的标志、标线、号志及其他相关设施(如:路桥 、安全岛、施工围篱等)地形。
路况一道路型态(岔路、巷口、车道数)路面状况 (砂石路、湿滑、凹洞) 、坡路、弯路等。
定位一以上各人、车、物、均应以粉笔,喷漆 、或石块在地面上标示其正确之位置并绘制现场草图登记证。
【协助警方绘制现场图】
现场草图绘制之基本原则如下:
A对当事人行车方向与最后停车之位置要确认。
B对物件的大小(长短)要分淆。
C现场各种证物及痕迹的前后左右位置要明确。
D与各种路面标线与尺寸标示之关系要正确。
于现场草图签名前,应注意审视是否有遗漏任何迹证,如是,应当场请求处理人员补正后,始签名。
【笔录记载】
通常笔录询问的内容包括行车速度、现场状况 (路况 、天候、视线、交通设施)、双方在碰撞前及碰撞时之相对位置、距离及所见之人、车、动态,有无采取何种紧急措施及其作用如何?肇事者对该事故之发生。应(能)注意而竟未注意之事项及其原因等。
【其他】
肇事车辆如有ABS配备 ,应请处理人贯注意,以供鉴定时参考。
若当事人闻有酒气,应请求处理人员做酒精浓度测定,并注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及检测的时间。
现场图或笔录内容应确认后再行签名盖章,如有疑点、问题或遗漏之处,应立即说明补充,或谨记于图上或笔录上,以作为事后处理鉴定或覆议时之参考,否则将失去陈诉之机会。
若肇事责任待查,处理人员要暂扣驾(行)照或车辆时,应请扣留机关挚据为凭。
驾驶人最好养成随车携带以下处理器材之习惯,俾便急时之需:
A、车辆故障标志
B、照相机
C、粉笔或喷漆
D、纸笔
肇事现场之撤离
1. 肇事现场之撤滩或清除,应获得处理警察人员许可后方可进行,例如清除周围所竖立之各种警告标志、标识以及散落物件,并迅速恢复正常,以免妨碍交通顺畅。
2. 如有人死亡时必须经检察官之许可,并由检方通知其亲属领回;如一时无法辨明死者身份而无法通知其家属时,先将尸体送往就近殡仪馆冰存。
3. 对于伤亡者及其家属应暂勿计较肇事责任的归属,而应本人道精神,以诚恳态度慰问受难者及其家属,以期博取对方的谅解,圆满达成和解。
(三)重大交通事故之处理
重大交通事故乃是人、车均有严重的伤亡(死亡人数有三人以上,死伤人数在十人以上,受伤人数在十五人以上者)除照一般事故流程处理外,更要通报相关之权责单位主官(管)到场指挥虚理,以昭慎重。
贰、肇事逃逸案件之构成
一、肇事逃逸案件之构成,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应即采取救护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察机关报告,不得驶离;违者吊扣其驾照三个月至六个月,逃逸者吊销驾驶执照。而如汽车所有人同车,不命驾驶人停车处理者,吊扣所驾驶车辆牌照六个月至一年。
二、若汽车驾驶人驾车致人受伤者:
虽将伤者送医,却未向警察机关报告即行离去,即构成逃逸之要件。
三、发生肇事逃逸案件其注意事项如下:
(一)遇肇事逃逸案件,应保持现场迹证,并立即向警察机关(110)报案,等候员警前来处理。
(二)若目击证人已有肇事车辆牌照号码、车型、颜色等资料,应迅速提供警察人员作为侦办参考。
(三)轻微事故当场达成和解者,和解内容应相互确认后(最好以书面为之)始得离开,避
免对方因反悔,而检举肇事逃逸,藉机敲诈。
(四)若遭到对当事人暴力威胁,因惧怕受到伤害而逃离现场,应立即向警方报案以避免负肇事逃逸之责任。
参、肇事后之处理
一、肇事后之处理事项如下
(一)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当事人于事故发生后十至十五日内应主动亲往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查询肇事责任研判分析的结果。
(二)车辆毁损与财物损失应自行协调理赔,或迳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诉请审理(民事赔偿警察机关不予受理,亦不干涉)。
(三)人员受伤请主动向肇事地点辖区分局刑事组,或地方法院检查署请求侦办。
(四)当事人对肇事违规罚单内所告发内容如有异议,可向当地交通事件裁决所提出申诉,或向法院声明异议之。
(五)肇事责任研判分析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发生当日起六个月内,迳向当地区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之。
二、何种案件不予受理鉴定?
(一) 已进入司(军)法机关诉讼程序者
(二)距肇事日期逾六个月以上者。
(三)非属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指道路(公路、街道、巷弄、广场、骑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之地方)范围者。
(四)慢车与慢车,慢车与行人之案件
(五)无现场处理资料之案件
肆、肇事责任的区分:
一、刑事责任部分
驾驶人驾车肇事致人死伤,构成刑法上犯罪要件时,所应负的责任为「刑事责任」。如有人员死亡者,则属过失致人于死罪,应为公诉罪,依法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如有人员受伤,则属伤害罪,应为告诉乃论罪,驾驶人可与被害人私下和解,则警察机关不会主动侦查。倘若无法私下达成和解,则懒害人可主动向肇事地点辖区派出所或分局刑事组或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告诉。
二、民事责任部分:
(一)在肇事过程中无人伤亡仅是驾驶行为致使车辆财物损失时,则必须负担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当事人自行协调处理赔偿或委托保险公司处理;若无法达成和解,则被害人可迳向当地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诉请审理。
(二)民事案件采当事人进行主义,如果被害人没有主动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诉讼,法官不会主动审理,警察机关也不会主动将相关证据转交法院。所以此时,被害人如果有向法院起诉之准备,应主动搜集证据,于车祸发生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权力丧失。
(三)若因民事理赔需要,当事人(含家属)或保险公司人员得至处理单位洽阅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其中现场图得影印携回,处理机关不得拒绝。另自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并得向处理机关申请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三、行政责任部份:
肇事过程中。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 条例之不当驾驶行为时。应依规定接受罚款、讲习、吊照等处罚的责任为「行政责任」。至 于行政责任的处理,肇事人可于事后,十至十五天内,携带保管物件单(包括驾照、行照号牌或车辆等)至原处理单位了解案情,如有违规应持罚单依规定迳向应到案处所接受处罚 后再取回代保管物件,如无违规,则扣件由原警察单位发还。
四、涉外交通事故部份:
在中华民国领域内涉及外籍人士的交通事故,仍然属于中华民国法律管辖范围之内,外籍人 士可径向警察局外事课洽处。
五、涉及军车交通事故部份:
可迳向当地宪兵机关洽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