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x0
|
[轉貼資訊] 高速公路拖救小型車服務..2005.01.20
自94年元月1日起,國道高速公路局重新甄選小型車輛拖救廠商,總計特約46家拖救廠商(如附表一)、 1496輛拖救車輛於高速公路沿線(含國一、二、三、三甲、四、五、八、十號)分六個區段(如附表二),分區辦理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本次重新甄選廠商除在廠商數及車輛數較以往略有增加,餘收費價格(僅將原訂統一收費價格改為上限價格)及作業程序上均無變革,此外,為提升拖救服務之品質,本局亦將持續加強對特約拖救廠商之管理及考核。 為確保用路人的權益,請確實注意下列事項:
一、 本項拖救服務僅限於小型客、貨車輛,不含車輛檢修及加燃料、加水。 二、 請認明特約拖救車之統一標識:車身統一噴繪為黃色,並噴有「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字樣、編號、拖救公司名稱、車號及「車主注意」牌等,車前擋風玻璃貼有「高速公路拖救車輛識別證」。 三、 拖救前請先索閱「高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三聯單上已註明各項收費標準,請詳閱並簽認後始同意執行拖救作業。 四、 收費標準: (一)車輛拖救費: 拖救里程在十公里以內者,收基本費1500元(此項收費改為『上限』),超出十公里之里程,每公里加收50元。 (二)事故現場作業費: 1.第一類:事故較嚴重者,如車輛翻覆..等,另收取新台幣1800元正。 2.第二類:事故較輕微者如車輛側翻...等,另收取新台幣900元正。 同時有兩類情形發生時,取其計費較高者。 (三)本項收費價格已包含營業稅、各車道或路肩上拖救之危險津貼、假日及夜間加成、通行費及其他各種費用在內。 五、 拖救後請索取三聯單之第三聯及向拖救公司索取統一發票。 六、 若有超收費用或申訴時,請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三聯單上的轄區工程處檢舉或申訴。 七、 有關拖救廠商或拖救相關資料及說明可上高速公路局網站(www.freeway.gov.tw)查詢。 為確保行車安全,高速公路局特在此呼籲用路人注意:平時請加強車輛之保養及維護,行駛高速公路前請詳加檢查車況,行駛途中如遇車輛故障,請洽本局特約拖救車執行拖救作業並索閱拖救三聯單,待援期間,應於車輛後方50至100公尺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車內乘員請撤離至安全地點,以維安全。此外,車輛拖離高速公路後請找原廠牌之修護廠或自己熟識的汽車修理廠檢修,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關於附表一、二 如有需要,請至相關國道公路相關網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