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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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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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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警察特考刑法疑问
下列这题是今年警察特考三等的刑法试题~
甲为诈骗集团的首脑,于东南亚某一国家内设置电话诈骗的机房,由甲在国内指挥监控整个诈骗行动,并分别由该诈骗集团的成员乙、丙、丁等人赴该地之通讯机房,负责行电话诈骗。其以东南亚各国之人为诈骗对象,所得之诈骗所得,再从东南亚汇回台湾给甲,尔后再做不法所得的比例分配。其诈骗先后共三百次,得款新台币数亿元。后诈骗行动暴露,为当地警方所侦破,经解送回国,交予我国司法机关处理。试问甲、乙、丙、丁之犯行应如何处理?
我的疑问~
这题大部分的解题我都还行,唯一有问题的是,我看公职王解答,说甲是乙丙丁三人的正犯后正犯,我觉得怪怪的
后来看李威臻老师的脸书解答,她说甲与乙丙丁是共同正犯,我原本的想法也这么认为
不知各位前辈看法如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6-07-04 08:06 |
苦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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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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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看了楼上大大所提的老师脸书解答
我也认为是共同正犯,高点考题讲座也这么说
如同解答说的,甲乙丙丁彼此有犯意联络,所以应该是共同正犯
如果是正犯后正犯,那是利用<不知被利用且成立犯罪的人>去实现犯罪目的,也就是说当甲是在利用不知被利用的乙丙丁三人的犯罪行为时,乙丙丁是正犯,甲是利用这群<不知被利用的正犯>的幕后正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6-07-09 08:21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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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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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简单.
就是学界实务之争而已,
我们实务界不采"正犯后正犯"这种说法,
在实务界看来,它就是上下隶属关系,也就是共谋共同正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6-07-13 13:07 |
k282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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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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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6-07-14 22:46 |
苦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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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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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采认~正犯后正犯
的见解
警察特考三等这题都是共同正犯
不采认,当然是共同正犯
纵使采认,此题并不符合正犯后正犯的情形,故仍属共同正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6-07-17 08:42 |
jyh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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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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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1楼楼主所言:
因为彼此有犯意联络,所以是共同正犯,也不管是不是学界和实务之争,既是警察特考,应采实务说来解答较为实际;至于其他待移送地检署之后,就交由检察官来处断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6-07-27 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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