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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298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甲將其對於丙之債權讓與乙。 嗣後 .. << 詳全文 >>

| 回應(0) | 引用 | 連結 | 2010-08-14 22:29
不安抗辯→指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舉簡單的例子。 比如說甲原 .. << 詳全文 >>

| 回應(0) | 引用 | 連結 | 2010-08-10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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