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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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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通谋虚伪/无权处分..1题
Q:

甲乙通谋虚伪买卖,把A屋出卖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乙。后来乙因为车祸死亡,乙之继承人丙不知道甲乙间买卖A屋通谋虚伪的事情,于办理继承登记后,将A屋出售给善意的丁,并且办理移转登记。请问甲丙丁之间的关系?

拟答:

一、甲得依照民法第179条以下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丙请求买卖A屋所得之返还。
(一)甲乙间通谋虚伪买卖A屋,依照民法第87条,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无效,故甲乙间买卖A屋之债权行为及移转登记A屋予乙之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皆属无效。甲仍然是A屋实质上的所有权人。
(二)丙虽然因为继承(民法第1148条)承受乙一切权利义务,但有关A屋的所有权部份,因为甲乙间买卖A屋之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A屋所有权实质上仍属于甲,丙不因继承取得所有权。
(三)丙既无A屋之所有权,仍将A屋出售予丁并移转登记之,此为民法第118条所称无权处分。甲得依照民法第767条规定请求丙返还A屋。
(四)惟买受人丁系属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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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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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法律初学 对法律研究还不够精深
不过看了拟答 大致上和我想法相同

只是对于丙丁交易有些疑问
就是 丁受"善意第3人"这一点保护得以享有善意受让
请问善意受让制度需要以债、物都已移转为必要吗?? 还是有债权就好了??
((纯粹提问 跪求解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22:17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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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于 2013-06-03 22: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人为法律初学 对法律研究还不够精深
不过看了拟答 大致上和我想法相同

只是对于丙丁交易有些疑问
就是 丁受"善意第3人"这一点保护得以享有善意受让
请问善意受让制度需要以债、物都已移转为必要吗?? 还是有债权就好了??
((纯粹提问 跪求解惑

个人是觉得,如果没有法律上原因,取得物权,应该属于不当得利吧(民法179)
可是如果是无权处分,假设东西是别人的,你还把这个东西给第3人,对所有人不公平
可是这个第3人并不知道你是无权处分
那他就受到善意受让的保护

(无权处分是针对「物权」,但并不表示「债权」行为不需要存在)

这是个人小小意见,请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22:36 |
ball6h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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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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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03 22: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是觉得,如果没有法律上原因,取得物权,应该属于不当得利吧(民法179)
可是如果是无权处分,假设东西是别人的,你还把这个东西给第3人,对所有人不公平
可是这个第3人并不知道你是无权处分
那他就受到善意受让的保护

(无权处分是针对「物权」,但并不表示「债权」行为不需要存在)

这是个人小小意见,请指教~



抱歉 还有些不了解 
我不懂如果在债权成立到物权成立的这段期间(((丙还没"登记"该不动产给善意丁)))


当"原所有人甲"要求返还时: 
A.善意人丁以"债权已成立"这一点来用善意受让制度
B.原所有人甲以"物权尚未成立"来对抗   


是谁有理??
谢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4 21:32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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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于 2013-06-04 21: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抱歉 还有些不了解 
我不懂如果在债权成立到物权成立的这段期间(((丙还没"登记"该不动产给善意丁)))


当"原所有人甲"要求返还时: 
A.善意人丁以"债权已成立"这一点来用善意受让制度
B.原所有人甲以"物权尚未成立"来对抗   


是谁有理??
谢指教

债权是有相对性
当债权契约成立的时候
一方有债权 一方有债务
假设 甲有A画,乙把甲的A画拿去卖给丙(还没交付)
这个时候丙有债权,可以要求乙把A画交付给自己(这是因为尊重私经济自治的原则,买卖契约只要意思表示合致就成立,并不会因为乙不拥有那个东西而受到影响。除非乙是无权代理,以甲的名义卖甲的东西给丙,这时候就要甲同意契约才生效)

就是因为债权契约在乙丙意思表示合致的时候就生效了(民法153)
所以丙可以依照契约要求乙交付A画
至于乙是怎样取得A画 那是乙的事情
乙这个时候还不算无权处分
因为无权处分是物权行为 处分是针对物
A画如果这时候被乙拿走
甲可以用民法767条要乙拿回来
丙只是取得了要求乙把A画给自己的这个「债权」
并没有取得A画
所以这时候没有善意受让的适用
(善意受让是针对「物」)

不过当乙把A画交给丙的时候
如果丙是善意第3人
受到善意受让的保护(动产可看民法801 948 不动产看758-1)
该物之所有权属于善意的丙
甲就无法用民法767要求丙把画还给自己
但是甲可以用179条不当得利 184侵权行为等 去向乙讨回不当得利 跟 损害赔偿


以上是个人见解 请指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4 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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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04 23:0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债权是有相对性
当债权契约成立的时候
一方有债权 一方有债务
假设 甲有A画,乙把甲的A画拿去卖给丙(还没交付)
.......

已经明白了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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