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没有问题
想请问C、D是如何解出的?
行政诉讼法是看第273条吗?
谢谢
16 下列何者不属于行政程序法第128条得请求重开行政程序之法定事由?
(A)具有持续效力之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事后发生有利于相对人之变更者
(B)发现新证据者,但以如经斟酌可受较有利益之处分者为限
(C)行政处分适用法规错误
(D)原处分就足以影响于处分之重要证物漏未斟酌
解答:C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条
行政处分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废止或变更之。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因重大过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济程序中主张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续效力之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事后发生有利于相对人或利害 关系人之变更者。二、发生新事实或发现新证据者,但以如经斟酌可受较有利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