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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endy8026g 於 2012-06-03 23:04 發表的 個人見解(針對之前我所提問的問題): 而樓下板友所說的結果加重犯,是要在已成立§277-Ⅰ,並在違法階亦因§23認為過當的情況下而導致有罪,再加上結果加重犯§17始構成§277第二項。如上所述,老師認為不一定有正確解答,但一定要說明理由,故若是有板友認為其具有傷害故意,則依然必須要依步驟檢驗,而推導出結論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