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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3xu6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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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比例原則 - 衡量性原則!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與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A)通姦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提起告訴 (B)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C)醫師法規定醫師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D)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用毒品者,處以有期徒刑

請問這條題目選B
是不是和下方敘述相關?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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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14:55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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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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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03xu6chang 於 2012-04-30 14:55 發表的 比例原則 - 衡量性原則!: 到引言文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與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A)通姦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提起告訴 (B)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C)醫師法規定醫師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D)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用毒品者,處以有期徒刑
.......

..........要不要,算了~最後來一下~最終回(好像A片的片名 呵呵)@@" 潛水~我來了~^^
不過還是來亂~

B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處以誣告之罪之刑
樓主注意處刑,就知道有違比例原則了~

在無法理解,看一下法條就一定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亂來低~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20:3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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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必然關聯"而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
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

時代背景......
大法官的意思釋說這個法會這樣立,是因為那時候有些特別的觀念或事件發生,但是並沒有評價那些觀念或事件是不是因此就正當化了立該法的基礎。
總之他是說該法違憲,而認為違憲的理由應該是上面小的用引號""框的部分,您好好研究,原則上您的看法是對的,至少可能是有違『衡量性原則』的!不過開頭的部分似乎也指摘了根本不合乎『適當性原則』。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21:15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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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沒一個過的

誣告的行為跟犯了另一個某罪的行為,二者之間有何關係可言?

聽起來就像是清朝的律令,真的有這條嗎?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2 1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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