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x0
|
[法律討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修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重點整理: 立院交通委員會94.01.12審查通過修正草案,在九十二個條文中,修正條文多達八十八條,為二十年來處罰條例首度大翻修。如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完成三讀審查,最快農曆年後公佈實施。
1.增列「飆車條款」,針對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凡是超過道路速限六十公里以上,就算飆車行為,視同危險駕駛,處新台幣六千到兩萬四的罰款,比起目前超速只罰一千二或三千貴幾倍,如因而肇事,駕駛人還將遭到吊銷駕照。
2.取消「測速雷達」罰款,未來完成三讀之後,民眾加裝測速雷達不會受罰。
3.停車費逾期罰單,也決定調降一半,從六百降為三百。
4.照相取締儀器設置地點必須定期於網站上公佈,並在設置地點前一定距離明顯標示。一般道路為測速照相設備一百公尺前,高快速公路則於三百公尺前。
5.流量小的路口先推動開放紅燈右轉,高流量路口或設有禁止標誌的路口仍不得紅燈右轉,但罰鍰從一千八百元降至六百元。
6.現行易處吊扣的規定被刪除,但增加分期繳納規定,未來民眾不得再拿駕照扺扣罰單,一律乖乖繳罰款,但可分期付款。
7.引發日本高度關切的大型重型機車遭偷竊後拆卸來台販售問題,修法也特別增加對未認證拼裝車的處罰,罰鍰將高達新台幣三千六百元至一萬零八百元。
8.增訂隧道內違規取締不受六公里內或六分鐘行車時間內不得連續處罰的規定,未來行駛北宜高速公路等長隧道路段若違規,罰單可能接不完。
9.車輛行經人行穿越道不論有無行人通行一律需暫停,且罰鍰大幅提高至一千兩百元。
10.近年深受年輕人喜愛的滑板車等未領牌照動力休閒車亦嚴禁行駛於道路,違者處一千兩百元,設備沒入。
[ 此文章被leeboy在2005-03-03 16:27重新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