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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7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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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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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緒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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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3 21:29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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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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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259 號 判決中之部分裁判意旨
聯合國
大會於西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即於第
十一條第一項為明白宣示,其後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
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刑事控告
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再次揭櫫同旨
。為彰顯此項人權保障之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二年二月
六日修正時,即於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明定:「被告未經審判
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並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
法,將兩公約所揭示人權保障之規定,明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更強化無罪推定在我國刑事訴訟上之地位,又司法院大法官迭
次於其解釋中,闡明無罪推定乃屬憲法原則,已超越法律之上,
為辦理刑事訴訟之公務員同該遵守之理念。
----------------------------------------------------------------------------------------------
判決說無罪推定已經是憲法層次,  所以 是 推定無罪, 縱然法律無規定
法官如果做無罪推定 本就是許可, 但若為有罪推定, 已經是違反法律以及人權公約
,人權公約已經是具有我國國內法之效力, 所以 只有樓主題目中的答案較為合理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02-14 00:13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3 23:04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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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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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ean790102 於 2012-02-13 21:2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有關推定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依據經驗法則,可以推知某一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
B法律必須有明文規定,法官才可以推定
C 刑事被告如果保持緘默,可以推定其犯行
D 證人如果保持緘默,可以推定所擬調查之事實,應屬存在

答案A


我有疑問的是B選項,法官不需要明文規定,就可以推定嗎?

.......

法緒很喜歡考推定、視為、擬制、類推適用...等法律概念
這部分請樓主自行歸納比較~
推定講白就是假設用語(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
就B而言,法律必須有明文規定,法官才可以依此據為審判。或是類推適用而於有利人民。
而法官是依法審判,並不可作任何推定(假設)。縱法無明文,法官亦不可為事實之推定,只能依證據所得而為裁判。
檢察官就可推定~~事實真假。爽就好~~

這題都是刑訴概念,出題老師蠻狠~ 拿來法緒考~
壞蛋~~~呵呵 ---->星迷不好意思!!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4 14:35 |
jean7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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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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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兩位的回覆,總覺得講的東西好像不太一樣?

shl651029的意思是,法官不需要明文規定,就可以推定,最有力的例子就是無罪推定這個原則?

TJQAZ的意思是,不管有沒有明文,法官都不能做事實的推定? 好像不太對...
你那句話"縱法無明文,法官亦不可為事實之推定" 白話來說就是"沒有明文就不能推定"這樣吧! 如果我對這段文字的理解沒有錯誤,那麼就是說B選項所說"法律必須有明文規定,法官才可以推定"這句話是對的囉? 但是答案不是它啊...

不好意思,如果我理解有誤請糾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4 15:53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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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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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我表達得不好~~真的真的很不好表情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明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紅色字省略是審判前,加上紅色字是審判中。
當然在審判前,應推定為無罪;證據在沒有能證明被告有罪前,也應推定為無罪。

下面是引用 jean790102 於 2012-02-14 15:5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整理一下兩位的回覆,總覺得講的東西好像不太一樣?
shl651029的意思是,法官不需要明文規定,就可以推定,最有力的例子就是無罪推定這個原則?
上面是說未進入審判前或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

下面是引用 jean790102 於 2012-02-14 15:5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TJQAZ的意思是,不管有沒有明文,法官都不能做事實的推定? 好像不太對...
你那句話"縱法無明文,法官亦不可為事實之推定" 白話來說就是"沒有明文就不能推定"這樣吧! 如果我對這段文字的理解沒有錯誤,那麼就是說B選項所說"法律必須有明文規定,法官才可以推定"這句話是對的囉? 但是答案不是它啊...
我的意思---縱法無明文,法官亦不可為事實之推定,只能依證據所得而為裁判。--->這是一整段話不可分割的
上面這段話是審判中,因未審判中才有事實認定問題,而法官只能依據所得事實證據作裁判,不能推定。推定我已說明是假設用語。
就B的選項,法律必須有明文規定,法官才可以推定 跟沒明文就不能推定 都是有瑕疵的。
你受無罪推定影響,認違法官依法就可推定或無須依法即可推定,這是錯誤的。
無罪推定原則是保護被告,避免法官在證據不足下,判定被告有罪,所以才會有此無罪推定原則(亦即一開始便保障被告權利)。(憲法--人權保障)
至於法官於審判中都不可作任何事實推定,只能依據證據所得作裁判。跟法律有沒有明文規定無關。
再次強調~~推定是假設用語,所以無罪推定原則,是一開始就要假設被告是無罪,避免法官心證已成。

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法官非當事人喔,不負舉証之責。


在說下去,都是刑訴,非法緒。
你有聽過"法官依法審判"吧!!   那依法而推定跟無法而推定就都是錯的!!反正推定就是錯!!
哈哈~這樣很好記吧!!
我表達不好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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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4 17:31 |
jean7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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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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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我想你的意思應該是,"法律必須有明文規定,法官才可以推定" 這個陳述句所表達的意思是不完整的,所以不是正確選項,這樣對嗎?

我目前的理解是,法官如果要做"推定"這個動作必須在符合某些條件的前提下才會成立,但是B選項的敘述不夠完整,所以不能選 (不過有沒有明文規定應該還是重要的吧? 或者是說法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會依照經驗法則做出推定呢?)

不好意思我理解力很差又很煩一直問,給樓上添麻煩了 (鞠躬

也謝謝你這麼認真的解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4 19:2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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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各推不推定的問題 我做以下整理
按依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以行為時法律有名為規定者為限..反面當然解釋,無規定就無犯罪便無刑責,又按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告被證明有罪之前,推定其無罪
又同法規定檢察官應負責舉證被告有罪,並且指出具體證明方法..
-->法定無罪推定原則,在讀刑法時一定常唸到不利禁止類推,有利者得類推, 這在訴訟程序,學說應該有相同之適用,實務也有作此認定

在上面我所提到的判決中,裡面有提到,聯合國人權公約中,亦有相同之類似規定,又人權公約究非我國法律,故得否以此作為國內法源,實務解釋中有說到這點,請原諒我忘記哪一號解釋,又人權公約經過我國立院決議,且我國立法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法理由有提到此點,综合來說,人權公約得做為法源依據為判決基礎
-->刑事訴訟法154條第1項,無罪推定原則已立法明文,又配合同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解釋我就省下拉,沒證據或證明犯罪不足,法官只能依法判決無罪,這也是法定推定原則.證據有疑要做有利被告之認定,若法院職權介入調查,恐將形成糾問制度, 因為裡面還有一些公益和被告人權維護,話題比較雜,省略
jean790102 ,我想對你說的是,如果檢察官都已經清楚證明被告有罪,法官能不能在對被告推定無罪,我想應該是不能拉,因為法官依法定證據方法,經過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已經形成了有罪心證(毫無合理懷疑的心證,100%有罪心證) ,如果檢察官舉證只有形成法官有罪心證只有50%(請用你的感覺,可能這各壞蛋有殺人吧),換成你是法官,你是否會下殺人有罪判決判處被告他無期徒刑 , 你下的了這各判決嗎?所以如果不下有罪判決,勢必就得下無罪判決,<法律不需有明文,除經證明外, 法官便可以推定有利被告,>刑罰是帶給人痛苦的,所以刑事法律不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罪,否則該法律則違反憲法 侵犯人權....
應該不只無罪推定,還有重罪羈押的理由檢察官必需舉證到法官認為被告真的有滅證 串供 逃亡之相當性 ,否則法官不應該羈押被告(理論上是這樣),這你可以看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大法官解釋文665號, 請你用法感自己感覺一下 ,我快漏餡拉,(我只是裝有學問的小膿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5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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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上大大,這題是法緒,且是要考"推定"
你越解是越往刑訴跑,我相信樓主是沒讀過刑訴低,不然自己就可理解,這樣會更混亂。(沒別的意思,不要誤會)
還有,你已打到眼花了,跟我一樣要去養眼一下 呵呵~~
這是我最後的解釋,在看不懂或解釋錯誤,請高手指正回覆~~

一、
所謂無罪推定原則可說是刑事訴訟制度最為重要的指導原則。基於此一原則,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毋須主動證明自己無罪,因為被告本由法律推定為無罪;若要推翻這個法律效果,必須使審判者獲致的心證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實定法上的落實是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
講白點, 無罪推定原則是要保障被告人權,亦及誡令法官不可為犯此原則,並非法官依此(第一五四條)作推定,而是法律本身明文規定而法官應遵守。
二、
題目選項B法律必須有明文規定,法官才可以推定。
推定(講白就是假設用語)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
而法官乃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非是依法推定或無法明文自行推定。講白點,法官是不可作推定的,只能依所得的證據而為裁判。
有罪的證據不足--->就判無罪。有罪證據足--->就判有罪。當然還有其他判決(法),至於證據能力、證明力、自由心證等這無庸理它。

法官依法審判法源:
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
相關釋字蠻多,要找偏偏找不到?? 呵呵~

三、
綜上,法官釋依法審判。而非依法堆定或無法而自行推定。

呵呵~~好像跟之前解釋差不多,排版比較好看而已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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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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