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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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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只要檢察官起訴法院就要判,指認他應該是刑事判決或實體判決!

只是針對不可分的通一案件,以起訴之部分加以審判,未經起的之部分縱
經告訴,仍以起訴部分判決確定具既判力所及~

然後再去分,法官知道視同一案件起訴部分以為告訴,未起訴之部分未經告
訴,他會做一個補正的動作『問:丙是否要告』!丙提告的話就ok,法官可
以很爽快的用267!丙不要告他會預知不受理!

但是法官不知道的情形,判決確定之後~丙能不能再告不行~因為67年10
次的實務見解『既判力物之擴張論』(其實我還是不能理解這樣的東西)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4 1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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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2011-12-14 15:5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未告訴而不能受理,只是程序上暫時不能進行而已實體上的追訴權並不會當然消滅

還有~刑法上的告訴權怎會是救濟之權利??他要救濟什麼??難道被告接受刑罰,對告訴人有利益可言?是心靈上的救濟嗎??......                   表情




回應 往真裏修

1. 告訴權的時效是【程序上的時效】,只是限縮『告訴權的行使』,但是與刑法的追訴時效『無關』~~~~~~~如同本題而言,因為丙是在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告訴,屬於告訴不合法!但是乙已經提起告訴同時做成判決~~~~~其判決仍屬在『追訴時效內』做成,與丙的【告訴不合法】有何關聯?

2. 還有~你提的第二個問題,表示【你的刑法、刑訴要加油了!】

告訴乃論是屬於針對特定犯罪,可以交由被害人決定是否願意追訴~~~~~如果被害人要去追訴而向國家表示訴追之意,國家才會介入處罰行為人;相對的,被害人不願追訴,國家還是無法對行為人處罰!

總之,行為人要不要被處罰,完全取決於【被害人】~~~~如果行為人不想被國家處罰,那是否要給【被害人】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很多、………………呢!】,相對的,如果是不當限縮其告訴權的行使~~~~違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可向國家機關請求救濟的權利!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4 22:54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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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討論的對象還是要選擇一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15 14:20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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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4 17: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應該是說只要檢察官起訴法院就要判,指認他應該是刑事判決或實體判決!

只是針對不可分的通一案件,以起訴之部分加以審判,未經起的之部分縱
經告訴,仍以起訴部分判決確定具既判力所及~

然後再去分,法官知道視同一案件起訴部分以為告訴,未起訴之部分未經告
訴,他會做一個補正的動作『問:丙是否要告』!丙提告的話就ok,法官可
以很爽快的用267!丙不要告他會預知不受理!

但是法官不知道的情形,判決確定之後~丙能不能再告不行~因為67年10
次的實務見解『既判力物之擴張論』(其實我還是不能理解這樣的東西)


如此ㄧ來,判決有違法之虞正確的作法,應該是等丙的告訴權消滅後,才能就乙提告的部份做處理此時由檢察官起訴乙的部份,而法院也只能審酌乙的部份,丙的部份則須諭知不受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15 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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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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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利害

原來刑法的一事不再理~~~
要由刑訴的觀念來解釋~~~

難怪我學不會~~
繼續混日子~~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5 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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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回應Dragon-Q:
其實你的論述有很大缺陷!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4 17: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只是針對不可分的單一案件,已起訴之部分加以審判,未經起的之部分縱
經告訴,仍以起訴部分判決確定具既判力所及~[quote]
你的觀念錯了!
1.告訴的性質,是向國家偵察機關訴追之意,如何國家偵察機關就已提起告訴之事項不知道而不起訴?
2.本題是單一案件,依據刑訴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即於全部~~~~~如何單一案件一起訴,仍有未起訴的部分?
3.所以你的見解應該是:
檢察官就單一案件其中已提出告訴部分A做出不起訴處分(無犯罪嫌疑),但此時該不起訴之部分A即【非屬單一案件B之一部~~~~因為單一案件必須是均有犯罪嫌疑才會合併~~~~此即為"有罪有罪不可分"】~~~因此產生A、B兩個案件!~~~~A如何受既判力所及?

[quote]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4 17: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然後再去分,法官知道視單一案件起訴部分以為告訴,未起訴之部分未經告
訴,他會做一個補正的動作『問:丙是否要告』!丙提告的話就ok,法官可
以很爽快的用267!丙不要告他會預知不受理!

1.知道哪裡錯,應該不用本爐主說吧!
2.不論丙要不要告,法官都會很爽快的用267~~~~~因為不管丙是否要告,法官都只能做一個判決~~~~~其他告訴有無提出,均不影響符合訴訟條件之判決作出!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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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6 00:2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回應Dragon-Q:
其實你的論述有很大缺陷!




1.知道哪裡錯,應該不用本爐主說吧!
2.不論丙要不要告,法官都會很爽快的用267~~~~~因為不管丙是否要告,法官都只能做一個判決~~~~~其他告訴有無提出,均不影響符合訴訟條件之判決作出!



1.告訴的性質,是向國家偵察機關訴追之意,如何國家偵察機關就已提起告訴之事項不知道而不起訴?
2.本題是單一案件,依據刑訴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即於全部~~~~~如何單一案件一起訴,仍有未起訴的部分?

-因為判斷267的人是法官,這樣你還不知道嘛!檢察官起訴一部,但法官認為與他部為單一案件
 ,故為起訴之部分仍以已起訴之部分效力所及!(不知道的話搭配268+379)。而且,267就是
  有單一案件未經起訴的部份才適用!

3檢察官就單一案件其中已提出告訴部分A做出不起訴處分(無犯罪嫌疑),但此時該不起訴之部分A即【非屬單一案件B之一部~~~~因為單一案件必須是均有犯罪嫌疑才會合併~~~~此即為"有罪有罪不可分"】~~~因此產生A、B兩個案件!~~~~A如何受既判力所及?

-給個提示好了!267有一個名字叫無效不起訴!而且,你確定有罪有罪不可分兩者才有既判力所及。
 ps:單一案件是兩者皆認為『有罪』,而不是『嫌疑』!





1.知道哪裡錯,應該不用本爐主說吧!

-呵呵~~這叫做討論!?你不指出你的觀點,那要討論什麼!?

2.不論丙要不要告,法官都會很爽快的用267~~~~~因為不管丙是否要告,法官都只能做一個判決~~~~~其他告訴有無提出,均不影響符合訴訟條件之判決作出!

-這樣的說法你跟之前發生矛盾,你不是說『單一案件必須是均有犯罪嫌疑才會合併~~~~
 此即為"有罪有罪不可分
』,那我問你,為什麼法官會爽快用267!?不是要有罪有罪不可分嘛
 !?而且不管是不是267法官本來就要做一個判決,只是本案對於未經告訴的部份喻知不受理。


倒底是誰有很大的缺陷!?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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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6 08: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告訴的性質,是向國家偵察機關訴追之意,如何國家偵察機關就已提起告訴之事項不知道而不起訴?
2.本題是單一案件,依據刑訴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即於全部~~~~~如何單一案件一起訴,仍有未起訴的部分?
-因為判斷267的人是法官,這樣你還不知道嘛!檢察官起訴一部,但法官認為與他部為單一案件
.......
回應Dragon-Q
1. 你的解釋應改成:
只是針對不可分的單一案件,已起訴之部分加以審判,未經"審判"之部分縱經告訴,仍受起訴部分判決確定具既判力所及~~~~既然已受起訴效力所及,法官怎麼會認為是
"未經起訴"!? ~~~~~-因為判斷267的人是法官,這樣你還不知道嘛表情                    

另外既然你認為:檢察官起訴一部,但法官認為與他部為單一案件,故未審理之部分仍受已起訴之部分效力所及!那麼法官怎麼會不知道他部已有提起告訴而不加以審理?(既然告訴是向國家申告犯罪事實,法官、檢察官如何不知、不去起訴審判?)~~~~既然已有告訴,及屬該部符合訴訟條件,就算檢察官起訴書上未說明起訴該已有告訴之部分~~~~~法官還是必須就該部與已審理!怎麼會法官會明知有該部且是符合訴訟條件卻不予判決,導致事後受既判力擴張?
2.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訴追犯罪,雖然是與被告處於對立狀態,但依刑訴第二條:檢察官對被告有利不利益應予注意!因此檢察官如認被告的確沒有犯罪嫌疑,即代表國家對於該犯罪事實已做出判斷!基於法的安定性,此不起訴就等同是無罪判決,並可依刑訴260,一經確定,即具有【實質確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既然不起訴處分,是由國家認定沒有犯罪事實~~~~等同是無罪判決!既然如此,依照刑法的想像競合『一行為犯數罪』,結合犯『同時成立數罪,而特別規定一罪論』~~~~都是以『成立犯罪』為前提!如果:
(1) 犯強盜未遂與殺人未遂,不屬強盜殺人罪!因為必須以『殺人
既遂』為前提!
(2) 一行為犯兩罪,如果其中一部不成立犯罪,不符合『一行為犯數罪』,非屬想像競合!

綜上述推論,既然刑法只承認有罪之部分才可成立『想像競合』、『結合犯』;因此不成立犯罪部分,已不適用『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而以數罪併罰論處!自然於刑訴不適用『單一案件』來判斷,而是論以【數案件】!

基於法官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及代表司法判斷犯罪事實之有無,自然可以就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罪名『獨自認定、不受檢察官之拘束』,只不過基於『控訴原則』,法院審判範圍受檢察官起訴範圍所限制~~~~~因此如果檢察官對案件之一部做出不起訴處分,雖然程序上是屬『數案件』,但是『並未改變實體刑法罪數之認定』,如果發現不起訴部分具有『犯罪嫌疑』,基於發現實體真實之必要,及避免檢察官濫行不起訴及267條,此不起訴之部分『仍屬起訴範圍內』!仍可予以審判,不受不起訴處分拘束~~~~只是事後發現有嫌疑的部分無法成立犯罪,才不適用『單一案件』來判斷~~~~~~.知道哪裡錯,應該不用本爐主說吧!表情

3.法官當然還是會爽快用267
要做出實體有罪、無罪之判決,必須先具備一定的訴訟條件始能為之!因此本題中,乙、丙對甲提出告訴,但是丙是告訴不合法,欠缺訴訟條件,因此法官對丙之部份是不得審理的~~~~~請參照前面對告訴權行使之限制
但就本題而言,甲過失撞傷乙、丙,是屬刑法的想像競合,是屬於單一案件~~~~但是法官不予審理丙之部份,並不是欠缺犯罪嫌疑,而是因為『訴訟條件欠缺~~~~~沒有告訴權!』,因此就如同前面本爐主所說:『訴訟條件之欠缺,並未改變實體刑法罪數或事實之認定』(難道丙之告訴不合法,代表甲從沒有撞傷過丙嗎?)~~~~~~~~~所以就丙之部份:
(1)事後認定甲有罪:
但是丙之告訴不合法,只能在乙之判決諭知不受理
(2)事後認定甲無罪:
非屬刑法上之【實質、裁判上一罪】~~~即以數罪論~~~訴訟上為
數案件,但是整個起訴範圍【只限於乙,不即於丙~~~~~有罪有
罪不可分,只有有罪有罪之間才會有起訴效力】~~~~~~基於控訴
原則,丙之部分,不但沒有【諭知不受理】,而且還是"連提都不能提"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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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6 20: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Dragon-Q
1. 你的解釋應改成:
只是針對不可分的單一案件,已起訴之部分加以審判,未經"審判"之部分縱經告訴,仍受起訴部分判決確定具既判力所及~~~~既然已受起訴效力所及,法官怎麼會認為是
"未經起訴"!? ~~~~~-因為判斷267的人是法官,這樣你還不知道嘛表情
.......


一你改篇我的回復,卻無法得知其中的含意!267是法官在玩的,不管有沒有起訴
 只要他認為兩罪為單一案件,他就可以審!他是指無效不起訴而是無效不告訴吧!
 未經起訴認為是單一案 件法官可以審的很爽快,未經告訴之部分法官只能下預知
 不受理!267有那麼複雜嘛!?明明就簡單的不像話~~可惜我沒學過新刑訴!

問:另外既然你認為:檢察官起訴一部,但法官認為與他部為單一案件,故未審理
   部分仍受已起訴之部分效力所及!那麼法官怎麼會不知道他部已有提起告訴而不加
   以審理?
(既然告訴是向國家申告犯罪事實,法官、檢察官如何不知、不去起訴審判
   ?
)~~~~既然已有告訴,及屬該部符合訴訟條件,就算檢察官起訴書上未說明起訴該
   已有告訴之部分~~~~~法官還是必須就該部與已審理!怎麼會法官會明知有該部且是
   符合訴訟條件卻不予判決,導致事後受既判力擴張?


呵呵~~你既然會說『我』這個人稱,我來說好了,我回復文章是習慣性用同一個體系去
回,並不代表我是支持的,我沒有最高法院那麼天才!先敘明於此~
這裡我是用實務體系下回復的,用簡短的實務見解簡短的回復你,67年遞10次行庭決議參
照。

實際上本人對實務見解的態度:let it be !

附帶說明此段『法官還是必須就該部與已審理!怎麼會法官會明知有該部且是符合訴訟條件卻不
予判決,導致事後受既判力擴張?
』:你以為法官都是神嘛!


基於法的安定性,此不起訴就等同是無罪判決,並可依刑訴260,一經確定,即具有【實質確定力
 】,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不起訴同等無罪!?!?相對不起勒~~就算絕對不起訴252之犯罪嫌疑不足都很難說,只是154
才有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而且法安定性用錯定方,應該是具備實質確定才有法安定性,除非有260
條之情形不得重複提起告訴!(行政法補一補!)


(1) 犯強盜未遂與殺人未遂,不屬強盜殺人罪!因為必須以『殺人 既遂』為前提!
 (2) 一行為犯兩罪,如果其中一部不成立犯罪,不符合『一行為犯數罪』,非屬想像競合!
  綜上述推論,既然刑法只承認有罪之部分才可成立『想像競合』、『結合犯』;因此不成立犯罪部
  分,已不適用『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而以數罪併罰論處!自然於刑訴不適用『單一案件』來
  判斷,而是論以【數案件】!
因此如果檢察官對案件之一部做出不起訴處分,雖然程序上是屬『數
  案件』

不好意思~~簡單一點:不管想像競和或數罪併罰都是『數罪』!


五但是『並未改變實體刑法罪數之認定』,如果發現不起訴部分具有『犯罪嫌疑』,基於發現實體真實之必
 要,及避免檢察官濫行不起訴及267條,此不起訴之部分『仍屬起訴範圍內』!仍可予以審判,不受不起訴
 處分拘束~~~~只是事後發現有嫌疑的部分無法成立犯罪,才不適用『單一案件』來判斷
!?

檢察官濫行+267表情


知道哪裡錯,應該不用本爐主說吧!......以上種種!


並不是欠缺犯罪嫌疑,而是因為『訴訟條件欠缺~~~~~沒有告訴權!』

丙怎麼會沒有告訴權!?!??!



請參照前面對告訴權行使之限制

什麼限制!?!?


九因此就如同前面本爐主所說:『訴訟條件之欠缺,並未改變實體刑法罪數或事實之認定』(難道丙之告訴不合
 法,代表甲從沒有撞傷過丙嗎?)~~~~~~~~~所以就丙之部份:

(1)事後認定甲有罪:
但是丙之告訴不合法,只能在乙之判決諭知不受理
(2)事後認定甲無罪:
非屬刑法上之【實質、裁判上一罪】~~~即以數罪論~~~訴訟上為
數案件,但是整個起訴範圍【只限於乙,不即於丙~~~~~有罪有
罪不可分,只有有罪有罪之間才會有起訴效力】~~~~~~基於控訴
原則,丙之部分,不但沒有【諭知不受理】,而且還是"連提都不能提"


(1)那麼丙告訴不合法什麼回事!?前揭你不是已實務見解作為『我』,既判力所及
所以丙告訴不合法裡由,不要說這也是你的理由!??!不然你是在搬石頭砸腳!
(2)但是主要核心在於不要因為起訴部分無罪,而牽涉裁判上一罪的部份任意擴張,
 因為這樣及不利於被告!....但是,無罪也是實質判覺所以請回到67上10決議。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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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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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 我來亂的~~
看到紅色字~~"連提都不能提"
這是訴訟法沒規定的喔~~
任何案件,不管判決確定或是怎樣~~~~~甚麼既判力所及或馬小久來了~~~或天~~榻下了
救濟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提了,頂多形式判決而已,非不能提,這樣太官僚了!!

我真的是來亂的~~~

不要理我~~~

我門外漢啊~~~表情


(台語)
行~~~來去看布袋戲~~~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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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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