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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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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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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甲不知道A為台灣獼猴而誤殺
案例是這樣的

甲捕殺一隻台灣獼猴A,被警方查獲,移送法辦

但甲辯稱不知有《野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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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11-11-02 17:27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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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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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知台灣獼猴是保育類動物
2.不知它是台灣獼猴
這是二回事,處理的結果不同

第1種情形才屬刑法第16條的違法性錯誤
如果是第2種,就變成構成要件事實錯誤了,會阻卻故意的

ps.台灣的普通猴子不就是台灣獼猴嗎???????
  普通猴子到底是什麼猴子................... 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1-03 11:0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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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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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辯稱不知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之處罰規定
甲說:構成要件錯誤,行為人必須認識其所獵殺的為保育類動物,才足當之
乙說:禁止錯誤,行為人的故意只須認識到所獵殺的客體是台灣獼猴即足,而不知有處罰規定為欠缺不法意識,成立禁止錯誤

2.辯稱不知獵捕者為台灣獼猴,誤以為A是普通的猴子(非保育類動物)
屬於不等價客體錯誤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4 09:48 |
varuk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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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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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指教

第十二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依題旨,行為人為故意。




第十六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
客觀上,有良知理性小心謹慎的第三人,應能注意,而非不能注意。




因此,本題的狀況一
如依不知有法律的狀況
應該屬於直接禁止錯誤,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是合法的行為
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惟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
本題二之狀況
則屬於客體錯誤
行為人主觀上以為台灣彌猴為普通猴子,與客觀上所侵害之客體不一致
又,此一客體錯誤,應為不等價客體錯誤
不等價客體錯誤阻卻故意,視情形成立過失
(依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過失之處罰,以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然後的問題是,如果同時辯稱的話,應該是以狀況一先成立吧XD
這比較接近刑訴的討論範圍了QQ




附帶一題,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其故意。
再ps,這兩項刑法好像都不罰....?
只能看特別刑法囉?


如果有錯誤煩請各位指教。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11-04 11:31 |
yi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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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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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覺得這個題目可能是跟空白刑法有關吧!

若是不知道這個法應該是屬於誤認法律,
那麼是可能成立不法,
而罪責可能會因為誤認法律有受影響吧!

若不知這是台灣獼猴,
應該是屬於誤認事實吧,
那麼構成要件應該就不會通過了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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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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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ingShan 於 2011-11-02 17:2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案例是這樣的

甲捕殺一隻台灣獼猴A,被警方查獲,移送法辦

但甲辯稱不知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之處罰規定,又辯稱不知獵捕者為台灣獼猴,而誤以為A是普通的猴子(非保育類動物)

試問甲該如何論處?謝謝!

這是書上的題目,余意認為依刑法第16條可減輕其刑
個人看法:
這是一題題目,不是兩題,所以一下構成要件錯誤或違法性錯誤,一下又不知而阻卻故意或不等價錯誤而論過失,都有點問題。(個人意見)

不法是客觀而論------>甲捕殺A雖稱不知相關法規,但以理智謹慎之第三人而言,對於野生動物之捕殺,應可知其行為違法,雖不知相關法規,亦不得不知論處,無礙於其故意之責。

罪責是主觀而論----->甲辯稱不知獵捕者為台灣獼猴,而誤以為A是普通的猴子(非保育類動物),就如同樓主所說,可依刑法第16條減輕其刑。

以上不知對錯.....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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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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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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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怎麼說捏!

不知道事獼猴,一般而言學說上:他可能是無故意過失或是過失;但是野生動物保護法這東西以實務上來說,只要有行為就好了!

如果以本來來說,行為人有T錯誤與S錯誤兩種,學理(或考試)來說當然用T比較好!
不過比較麻煩的是『普通猴子』跟『獼猴』一個會罰一個不會罰,那他是等價客體錯誤還是不等假客體替錯誤!?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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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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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
基本上用法規來看是不是保育類動物是沒錯,但猴子跟獼猴,都是統稱死猴子,因法規而判為不等價客體??是不是有點過份~~
我是人,立委諸公也是人,但立委是國家民選之最高民意代表具有憲法賦予之高尚法制地位,所以罵我跟罵諸公也是不等價客體??

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論過失,但過失殺保育類動物有罰嗎??????不好意思~我不知道有沒有罰。
如果是過失殺一般猴子.......是不罰的喔!!!
學說也不能只獨善其身的見解,要與社會現時潮流併行融合。畢竟也是一門社會學學科~~

附此條文
第十一條(本總則對於其他刑罰法規之適用)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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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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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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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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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5 12: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怎麼說捏!

不知道事獼猴,一般而言學說上:他可能是無故意過失或是過失;但是野生動物保護法這東西以實務上來說,只要有行為就好了!

如果以本來來說,行為人有T錯誤與S錯誤兩種,學理(或考試)來說當然用T比較好!
不過比較麻煩的是『普通猴子』跟『獼猴』一個會罰一個不會罰,那他是等價客體錯誤還是不等假客體替錯誤!?



從猴子的角度來看,『普通猴子』跟『獼猴』當然是等價的
但是從人的角度來看,就不ㄧ定了....................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06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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獼猴作為類人形國寶畜生,此乃受法律保護之利益,為法益也(逃)

--
想到我在柴山研究所時期受獼猴騷擾四年,半夜還有猴子聞到泡麵香味跑來敲研究室的窗戶嚇屎倫,就很想說:殺得好!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12-06 1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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