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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e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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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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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阻擋救護車
關於阻擋救護車的事,我個人覺得,,僅僅是罰款,吊銷駕照,實在不足以懲罰惡人...所以....我覺得,應該將阻擋之人,處以刑法271的殺人罪...理由是.....
1.考取駕照之人均是有完全責任能力之人,已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
2.在一般社會大眾普遍的觀念裏都明白清楚的知道,救護車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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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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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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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是來亂的,不要理我。
阻擋救護車應以以刑法271的殺人罪.......
1.考取駕照之人均是有完全責任能力之人,已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
→所以人的責任能力是以有無考取駕照決定,駕照的功能會不會太廣了???

2.在一般社會大眾普遍的觀念裏都明白清楚的知道,救護車如果閃起警告燈號,就是載負著要救人的義務.
3.基於第2點的理由,每個人都知道,救護車上一定有傷重待救護的人,或者,救護車正要前往救助待救者,時間急迫!!!
4.所以,惡意阻擋救護車,心中一定明白以上道理而仍蓄意為之者,豈無有致人於死之故意???
→只要是應該明白的道理+有人死亡→就有人應負擔殺人罪,這個範圍會不會太廣了
我也知道捐血衣袋救人一命,但是有人在手術中因失血過多或來不及輸血而死亡,我是
不是也要論殺人罪?????

3.若待救護之人因而致死,則處以殺人既遂罪;如未死,則處以殺人未遂罪...
→我想到傍晚的台北市,正值車水馬龍,交通擁擠中,小明因為擦傷而要回家擦紅藥水,
被困在擁擠的車陣中。
因為小明沒死,所以小明經過的車陣中,全部駕駛都應該負擔殺人未遂罪????
這會不會太可怕了????

4.惡劣之人,不要再找精神病患的理由,不要再說車內音響太大,你想想看,如果今天救護車上的人是你自己,而被他人惡意擋車,延誤送醫而致死,或腦死,或截肢,或植物人等等你不想要的下場或結果,你會怎麼做...
→這是一個很不恰當的比喻,假設的前提就是我們跟會犯罪人是一樣的。
為什麼您可以事先就將我們都評價成會犯罪的人????

5.所以....惡意阻擋救護車的駕駛,應該處以刑法271的殺人罪!!!!!!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不能用這樣子解釋。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13:13 |
Care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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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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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是來亂的,不要理我。
阻擋救護車應以以刑法271的殺人罪.......
1.考取駕照之人均是有完全責任能力之人,已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
→所以人的責任能力是以有無考取駕照決定,駕照的功能會不會太廣了???
=>可以考取駕照是明文規定滿十八歲才能考,而不是只要考了駕照就一定滿十八歲哦...你的順序弄錯了哦...不可以導果為因...

2.在一般社會大眾普遍的觀念裏都明白清楚的知道,救護車如果閃起警告燈號,就是載負著要救人的義務.
3.基於第2點的理由,每個人都知道,救護車上一定有傷重待救護的人,或者,救護車正要前往救助待救者,時間急迫!!!
4.所以,惡意阻擋救護車,心中一定明白以上道理而仍蓄意為之者,豈無有致人於死之故意???
→只要是應該明白的道理+有人死亡→就有人應負擔殺人罪,這個範圍會不會太廣了
我也知道捐血衣袋救人一命,但是有人在手術中因失血過多或來不及輸血而死亡,我是
不是也要論殺人罪?????
=>手術中因失血過多或來不及輸血而死亡,在醫生的主觀上並沒有故意讓病人失血過多或來不及輸血而造成死亡,和在這裏所說的"故意"是不同的哦...不可以混為一談...另外,每一個應該明白道理的人,和有人死亡這回事,並不一定有所謂的因果關係,更無法混為一談哦....

3.若待救護之人因而致死,則處以殺人既遂罪;如未死,則處以殺人未遂罪...
→我想到傍晚的台北市,正值車水馬龍,交通擁擠中,小明因為擦傷而要回家擦紅藥水,
被困在擁擠的車陣中。
因為小明沒死,所以小明經過的車陣中,全部駕駛都應該負擔殺人未遂罪????
這會不會太可怕了????
=>塞車和蓄意惡意阻擋救護車....是相同的嗎??您說的小明是在救護車上嗎???而塞車的人都是自己無聊不想回家而故意塞在路上的嗎???

4.惡劣之人,不要再找精神病患的理由,不要再說車內音響太大,你想想看,如果今天救護車上的人是你自己,而被他人惡意擋車,延誤送醫而致死,或腦死,或截肢,或植物人等等你不想要的下場或結果,你會怎麼做...
→這是一個很不恰當的比喻,假設的前提就是我們跟會犯罪人是一樣的。
為什麼您可以事先就將我們都評價成會犯罪的人????
=>為什麼您可以事先就將我們都評價成會犯罪的人????我的前提是"惡意阻擾救護車救助工作的惡劣駕駛人",而不是"您"所謂的"我們",這個主體要分清楚哦~~~不該盲目的對號入座...分不清主體,是抓不到兇手的..

5.所以....惡意阻擋救護車的駕駛,應該處以刑法271的殺人罪!!!!!!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不能用這樣子解釋。
=>大大,您要看清楚哦,是討論,您應該要將理由明白敍述清楚,而不是因為反對而反對,從您的論述中,我看不見您的理由為何,這樣的理由是很難說服的....直到最後,才冒出了一句罪刑法定...我知道是罪刑法定呀...所以才要討論呀...如果這般惡質惡劣的惡駕駛只要一句輕鬆的罪刑法定就造成別人的死亡,那也太輕鬆了,不是嗎?????

最後---小的是來亂的,不要理我---亂也要亂得有道理,不然,實在讓人很無言的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13:42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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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不光是致死而已
還必須引起死因並支配整個致死的過程才行
所以它又被稱作「定式的構成要件」
光是阻擋救護車是不夠的

如果要用刑法來處罰這樣的行為的話
可以考慮用「危險犯」來立法規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0-05 1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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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多293!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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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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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被指教了,那小的就再放肆一下了。
1.考取駕照之人均是有完全責任能力之人,已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
→這理我想表達的是,考取駕照係以年齡及考試的分數作為判斷標準,而刑法責任能力除
年齡以外法文上還有精神狀態以作為判斷標準。
而大大用考取駕照來推論責任能力,在判斷標準上難免讓人質疑?
再者僅僅年齡與考照的順序還是不能說明責任能力與考照順序有何必然關係?
所以小的並不贊同此一推論方式。

2.在一般社會大眾普遍的觀念裏都明白清楚的知道,救護車如果閃起警告燈號,就是載負著要救人的義務..........
→本段中,大大指導了要討論殺人罪構成要件,構成要素要件中至少包含『因果關係』及『故意』。
大大也點出了,前面的要件中最主要是行為人的『行為』決定判斷的結果。
那麼行為人『行為』範圍應該到哪裡呢?
在救護車的案子,大大將行為涵蓋到急救路上『檔車哥』的行為,這不就是條件說所欲
限縮行為範圍的目的嗎?
從大大所言『在一般社會大眾普遍的觀念裏都明白清楚的知道』,似乎大大認為『檔車
哥』應論不作為犯,那麼除了『故意』,是不是也應該告訴我們為何『檔車哥』需有保
證人地位?????
所以小的認為,這3段中,行為人的行為以及保證人地位的說理並不明確。

3.若待救護之人因而致死,則處以殺人既遂罪;如未死,則處以殺人未遂罪...
→本段中大大以結果來推論應負既未遂責任。
如過再配合題號,也僅是告訴我們用結果及主觀上的故意來推論既、未遂責任。
如果僅以結果來推論既、未遂責任,我舉的荒唐例子也應該成立。
我們當然也認為不妥,但是如果既未遂判斷僅以大大所舉的要素檢驗,小的認為似乎推
論還是不夠嚴謹。
所以小的認為,論斷既未遂犯的理由仍有待補充,至少在加上著手的檢驗,應較有說
服力。

4.惡劣之人,.......你會怎麼做...
→這一段純粹是個人觀念與法理無關,先在此說明。
當我們檢驗事實時,所採用社會一般人的觀念是為客觀。但題目一轉,你覺得如
何???你想想???這時候出題者不就是在問答題者的主觀想法?
既然是個人主觀想法,我怎麼想、怎麼看其他人怎麼能說我不對????
所以我想表達的是,申論中不應該提出『假如是你的話』『你認為』的問法。
應以客觀判斷的事實,用徵詢主觀意見的問法,當然會得出牛頭不對馬嘴的的答案。

5.最後因為您指導的有理,所以小的補上以上意見請指導。

6.本例中小的意見:
『檔車哥』應不應論以殺人罪,應以事實認定為前提,而不僅是刑法構成要件應不應
  涵蓋的問題。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5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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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3F的看法,我同意,可以朝向這個方向來以刑法定罪論刑!!!!給你一個讚!!!!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6 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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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較保護生命以危險犯處罰的構成要件就是293/294~,阻擋救護車
僅多適用293判斷!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07 2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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