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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520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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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如何區分救濟途徑
常看到權利受侵害時可以提起
1.申訴 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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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big520eye在2011-07-11 21:3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1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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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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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的申訴,當你在問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第78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複審??是打錯嗎??還是就是這個複審,當你是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
公保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訴願
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申請再審,多了,不知你問哪??民、刑、行??從這個"申"應該不是民、刑。
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10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
下面懶得爬文了。

給樓主一個建議,法科有很多法,知道自己不會在哪得還有救。
如果你不想搞亂、搞錯。針對你所要考的科目,自己看到題目後做歸納筆記,順便查一下法條(你不可能題目只做一次就記得,讀不下書的時候去翻書做歸納整理)。如果沒六法書,網路爬文一下就有了。
讀書還是要靠自己喔~~~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1 20:30 |
big520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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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謝謝你的講解  另外是我打錯了 已經更正為審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1 21:38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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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整理一下層級:
1.申訴 再申訴
2.復審→(再審議,功能與再審相同)→(未確定時)行政訴訟→再審(法院)
3.訴願→再審(行政機關)
5.聲明異議→再審(法院)社會秩序維護法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6.陳情(不是陳請)
說明:再審是在已經「確定」的權利救濟決定發生錯誤時(因違法、事實變更等),補救救濟決定的手段,申訴、陳情的標的因與個人權利無涉(反射利益或公益事項),所以沒有類似再審的設計。

另外,申訴、復審是內部救濟程序,給公務員專用的;訴願(ㄧ般規定)、聲明異議(特別規定)、陳情則是給(外部)人民用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12 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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