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91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hsingte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物權,請各位大大幫忙!!
甲為商品製造商,乙為其商品之經銷商,乙為擔保其對甲所有債務之履行,將所有土地一筆為假設定最高限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9 21:16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為商品製造商,乙為其商品之經銷商,乙為擔保其對甲所有債務之履行,將所有土地一筆為假設定最高限額五百萬期限六年之抵押權。今甲對乙六年來所積欠之債務,包括貸款債務三百萬、利息及遲延利息五十萬、違約金一百萬、借款一百萬、侵害商標之損害賠償二百萬、票據債務一百萬,就該筆土地拍賣價金主張優先受償有無理由?

個人淺見:
此題有點陷阱!
依民法第861條,乃指「五年」內發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費用,始得優先於原債權!

故其優先受償順序為:
1.五年內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費用
2.抵押權之原債權、票據債權
3.一般債權(此題的損害賠償)
故乙就土地拍賣價金主張優先受償,僅以1、2為限,若甲尚有其他債權人,一般債權(即侵害商標的損害賠償)若無法全部清債,則依比例平均分攤,並無優先之理!

民法第861條:
(1)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民法第881-1條第2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6-24 12:2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3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