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8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269554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相關問題請教
不好意思,題目有點長,可以告知本題的爭點何在,
甲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嗎?

我個人的概述如下:
        該校的相關程序,違反明確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提早一年畢業,無論就其文義解釋或論理解釋,皆必須於前一年度的
7月31日以前讓甲領取畢業證書,方為提早一年畢業.若甲於10月方
能領取畢業證書,勢將無法銜接下一年度的教育及參加當年度的國考
,明顯不符合提早一年畢業之意旨及精神所在,亦侵害甲之受教權及考試權.
       惟在程序上,依題意若甲等到有行政處份之時,勢將對其造成侵害.
甲雖預見其侵害,但在程序上該如何認定,這部分我就比較疑惑了.
若依申訴書所言,則甲要救濟的時點到底為何時呢?而救濟的時點,
是否來的及避免甲的權益受傷害呢?甲是否能以人格權有受侵害
之虞,提出除去妨害呢?而畢業證書之發給,依釋字382號解釋,又是
委託行使公權力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1-04-17 02:1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4-17 01:52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此題應該沒有訴願的問題,因為異議、申訴(特別程序)已視同訴願,
僅剩「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

自治規範(此例為大學自治)必須對基本權利有重大影響
才會有適用外部一般救濟程序(行政訴訟)的可能

這裡的先決問題:
「提早畢業」是不是基本權利「受教權」的內涵?
我看未必~

第二個問題:
此例的甲目前還是ㄧ年級,根本就還不具提出申請的資格
他能不能在三年級時達到提早畢業之資格,猶屬未知
根本「不具當事人適格」(未具體涉及自身)
怎能對抽象的規定解釋,徒為爭執?

基於以上二個理由,甲應無「訴訟權能」,故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19 14:35 |
269554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   往真裏修  的回覆

這題就卡在沒有行政處份,有行政處份時就來不及了.

但學校方面似乎並無任何理由,將畢業證書的給予延至十月.
所以我的認知裡,會變成實體上甲似有理由.
惟在程序上,甲似乎沒有任何可以救濟的理由與管道.

若等到甲有提出救濟的權利時,依A大學目前的作業程序.
則甲的權益必當受到損害,而且延至10月給予畢業證書必無任何理由.
惟目前甲僅為二年級學生,根本不具備提出提早畢業之資格.

所以甲必須先經由校內管道,要求A大學就相關作業程序作修改.
畢竟延至十月給予畢業證書,似乎惟學校單方面的作業程序所造成,
並無任何法令之依據,就解釋上應在7月31日給予畢業證書方為合法.
而且此部分,也非僅甲未來所可能會遭遇,該校欲申請提早畢業之人,
未來勢必都將遇到這個問題,所以學校方面似乎有作為義務.

故若甲以循校內所有管道,惟A大學仍不作為,此時又當如何?

這題解到後來,我也覺得甲似乎沒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
但依題意,又感覺甲在實體上似乎站的住腳.
預見未來對學生(含其他學生)之傷害,此部分該如何解決,
我就真的不知道要怎麼下筆了,等到未來傷害既然已經造成了,
再提相關行政訴訟,似乎並無任何意義了,而且甲既然已經告知
A大學,其相關作業程序,可能有違法之虞,而A大學仍不作為,
在預見的未來,A大學亦似乎有做成為法行政處份之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4-20 17:33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律上權利的賦予,並非在滿足所有的慾望

學校「提早一年」讓學生畢業 是因為學生「修業以足」
並不是為了讓學生提前參加國考
如果說 是要保障考試權利
那該修正的也應該是「國考的規定」---保障提前畢業的考生,延後考試日期;或者應考審查上可以用其他證明(例如:學校岀具成績合格證明)來代替畢業證書等等。
而不是回頭去針對學校的畢業規定
真正目的應該是考試權,而不是「提前畢業權」

再者 「提早一年」參加國考 最多也只能算是反射利益而已
要說是法律上的權利   實在是太過了~
(參加考試是權利,提早參加是利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21 15:4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反射利益+1~而且不是有一種東西較『應屆畢業』,就是說
可以先報名但是事後要補正!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1 19:21 |
269554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二位回覆    表情
可能是我表達不清楚 所以二位誤解我的意思了
由於有些資料 我也不方便貼出來
造成各位的誤解  不好意思囉

前幾天我有寫信給某位公法上的權威學者
剛好今天有遇到他本人  連他都誤解我的意思了
我真的應該好好檢討我的表達功力
基本上他也認為實體上  該校教務處的作業程序是不對的
至於程序部分  他就沒有多做解釋了  表情

重點是該校的提早畢業作業程序跟提早畢業規定
本身有著互相矛盾的地方  而不是提早畢業規定
可能是我沒打標點符號吧  所以大家看的很模糊
不過已經大概解決囉   感謝各位    表情

對囉 Q大  國考可以暫準報名  不過要在第一堂考試前
附上畢業證書 不然一樣不能考   表情  
祝大家國考之路 都能順遂 加油


[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1-04-23 00:5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4-23 00: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325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