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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03-24 10:33 發表的 : 小的想法,可否把甲這個下藥的動作,以法條競合論之以過失致死。 1.下辣椒粉,透過著手理論之討論,分析其已著手,但具備重大無知,是為不能未遂,不罰。 2.錯下化學毒物,主觀不該當但客觀該當,且具客觀可歸責性,因此成立過失致死。 透過法條競合的方式(ㄧ行為該當數罪),而論以過失致死。 -- 不過這樣一套想下來,小的有個地方卡住,即是不能未遂之處,是否仍是法條競合的"該當恕罪"所載之數罪
下面是引用 eric0606 於 2011-03-25 15:34 發表的 : 我也想到一題 ,如改成這樣會如何?? 甲欲在乙的便當中加入辣椒粉辣死乙(殺人之故意),卻因甲患有嚴重的辣椒過敏,食用後死亡, 甲如何論處??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5 16:50 發表的 : 那甲知道「乙患有嚴重的辣椒過敏」嗎?(你上面誤打為甲患有嚴重的辣椒過敏)如不知 那結論還是一樣 主、客觀事實不相當
下面是引用 eric0606 於 2011-03-25 15:34 發表的 : 我也想到一題 ,如改成這樣會如何??甲欲在乙的便當中加入辣椒粉辣死乙(殺人之故意),卻因甲患有嚴重的辣椒過敏,食用後死亡,甲如何論處??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3-22 09:19 發表的 [刑總]不能未遂之錯誤: 甲欲在乙的便當中加入辣椒粉辣死乙(殺人之故意),卻誤放了有毒化學藥劑,乙食用後死亡。 請問甲如何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