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6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uliachi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命令..
請問在法律的體系中,由各行政機關所發布者稱為命令。下列何者是基於法律授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2 17:45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D法律
B法規命令
C行政命令 本於行政機關職權制定
請參中標法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3 23:12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條:「本細則依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所以是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的命令。 
一般情況下,如果名稱是「XX法施行細則」,原則上都是由XX法授權,而且會在第1條註明是XX法的第幾條授權。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_^

 

 

另外,關於樓上的答案,我想表示一點個人的看法……

中標法第3條所規定的「命令」,也可能包含依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所以如果只因為使用「辦法」這個名稱,就把他排除在外,並不是完全不會出錯。

 

舉例來說,「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雖然用「辦法」的名稱,可是他其實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第4項規定訂定的。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1-01-24 00:00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1-01-23 23:17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恩 感謝寒窗大補充
那就寒窗大的經驗
這種例外的例型 會多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4 15:57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沒有刻意去算過,但印象中以「辦法」來命名但是有法律授權的,數量比不具法律授權還要多……

重點在於,是否採用「辦法」(還有中標法第7條規定的那些名稱),並不是判斷有無法律授權的絕對標準,所以我反而已經養成習慣,工作上碰到要適用中標法第7條上面用的那些名稱的規定,就順便看一下他的第1條有沒有法律授權。

比較特別的是,有時候地方政府的法規反而清楚,例如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7條第2項就規定「行政規則應冠以本市、市政府、或各機關名稱,並依其性質以要點、注意事項、作業程序、須知、原則、基準、規範定名;其性質特殊者,並得以章程、範本、方案、補充規定、表定名」,所以看到法規名稱有冠「臺北市」或「台北市政府」,後面又用「要點」、「注意事項」……等名稱命名的,幾乎就可以斷定是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規則(但我也曾經遇到法規的訂定時間點在前述自治條例生效之前,因而發生誤判的情況……)

總之,小心駛得萬年船,但在考場上遇到了,加減猜也是不得已的辦法……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1-01-25 01:19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1-01-25 01:14 |
小鬍子帥哥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按中標法第3條之規定僅屬原則性之「例示」規定,並非「列舉」式之絕對判斷標準,故不能僅以法規命令之「名稱」去判斷。

最容易區別的方式,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二項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故區別行政機關所發布者,如有法律授權依據(通常於第1條即明示之),即係「法規命令」。

如欠缺法律之授權依據者,即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之「行政規則」。(諸如:○○執行要點、○○注意事項、○○補充規定、○○聯繫辦法、○○作業手冊、○○處理原則、……。其「名稱」之浩汗,真可謂嘆為觀止!)

敬供參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6 10:0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5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