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粥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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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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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委托他人买卖,他人却侵占现金
我有个朋友A

A委托B卖游戏帐号,卖给C

但B却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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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18 19:37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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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A的行为:背信及侵罪罪嫌
B对C有权代理及处分:收受钱及交付帐号(蜜码),不成立任何犯罪行为
A对C取回:帐号?电磁记录?有无财产价值?A对C取回帐号之行为如何评价?已出售丧失处分权,虽有蜜码,但恐有利用电脑侵入他人电磁记录之罪嫌.(若有电礒金币,则还可以讨论下去)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18 19:46 |
粥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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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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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1-01-18 19: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B对A的行为:背信及侵罪罪嫌
B对C有权代理及处分:收受钱及交付帐号(蜜码),不成立任何犯罪行为
A对C取回:帐号?电磁记录?有无财产价值?A对C取回帐号之行为如何评价?已出售丧失处分权,虽有蜜码,但恐有利用电脑侵入他人电磁记录之罪嫌.(若有电礒金币,则还可以讨论下去)




有财产价值

大既四仟多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18 21:0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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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桧大
想请教您 您说:B对A的行为:背信及侵占罪罪嫌
是否是讨论,刑342 背信,在一开始时即有背信 要损害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而违背任务
亦或是讨论在之完成本人所委托之任务后,始生侵占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之故意并进而为易自己持有为自己所有,而该当刑法335条侵占罪
请您指导一下,对于诈欺 侵占和背信 很难搞清楚 ,我会在研究一下 ,再来请教您
承一楼大所述
A既已授予B民法所称代理权
B与C所为民法上买卖 ,为合法成立 并生效,并移转电磁纪录,依民法权力移转相关规定294条,C已为该帐号电磁纪录之(所有权亦或使用权?)有权利人

B所为之代理行为 效力归属本人,亦即应将代理所得之物交于本人A,若未交付,则B对A生有债务不履行,A得定一定期间命B交付其所得之物,若B为拒绝,A得依民法提起命B交付代理所得知给付之诉,亦或是像提起刑事告诉(侵占或背信)并附带请求民事赔偿

C因为已合法取得A原本所持有之帐户电磁纪录,A未经同意 以原本所知悉知密码 变更他人电脑之电磁纪录足生损害于他人,符合刑法第359条 构成要件该当,并依刑法第363条向警察机关提起告诉,依刑事诉讼法242条 被害人得提出告诉,请求检察官追诉,并可依同法238条第一项 撤回告诉,若再撤回告诉 则依同条238第2项,不得再行告诉及自诉,若再为告诉 检察官得依同法252条第5款为不起诉处分,若被害人已提出告诉并撤回后,迳自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应以同法322条 依同法第334谕知不受理判决驳回C之自诉案

以上仅供参考 不代表真正可行之法律建议,
再请柏桧大 帮我看一下 这样的思考顺序有无不当或须再为加强
另 游戏帐号系在游戏伺服器上之电磁纪录,对于玩家而言这是使用权或所有权 ,对于于侵占或背信之构成要件 有无影响?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1-20 04:39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0 0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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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用太复杂~~刑法359是无故(未经过他人同意,也就是本人!)
既然本人已经主动授权=/=无故这两个字,析言之,帐号持有人有位对
于自身葬浩之处分有重大的错误意思,所以为有效之同意,故不生刑法
359之成立~~

再来背信罪为他人处理事务之人,意图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会是使本人
损害,而违背本人之意思致生损害者而言,其行为人B受A之托为A卖游戏
帐号给C,并将所得4000元所吞,违背A的托与B之处理事务,亦生A财产
上之损失!成立背信

次者,侵占罪而言,B因为A委托B卖游戏帐号卖给C,而持有本人(A)所
得4000元,并将持有易为所有,主观上句不法意图所有,故成立侵占罪。

又侵占与背信两者具有特别关系之下,以实务见解以侵占罪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20 19:0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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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大
其实不用太复杂~~刑法359是无故(未经过他人同意,也就是本人!)
既然本人已经主动授权=/=无故这两个字,析言之,帐号持有人有位对
于自身葬浩之处分有重大的错误意思,所以为有效之同意,故不生刑法
359之成立~~

您这一段, 不知我有无误解,您所谓本人是否谓A,若A以自己密码进入自己仍合法拥有之帐号游戏
本属当然之理,为在经民法不管是委托或是代理制度,其游戏帐号,已变更其拥有之人即C
而后学所谓无故侵入他人 之他人,可称之为游戏系统商,原有游戏帐号持有(或所有)人,如以本身持有之密码得以进入
即非谓无故,但A既已将游戏帐号一民法关系作买卖且以合法并发生效力,并依权利移转要件移转,C业已取得该帐号使用(或所有)权利,A系未经C之同意,以旧有密码变更他人之游戏电磁纪录,难谓非无故, 故刑359似有讨论余地
还是说我哪部分理解有问题,再请Dragon-Q大 帮我解答一下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1-20 19:4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0 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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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帐户出售=物?=动产?不动产?若是无体财产权?
2是否为刑法保护的财产法益?
3背信罪的历程中含有侵占罪行为.法益同一?或不同一?竞合.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0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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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1-01-20 19: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Dragon-Q大
其实不用太复杂~~刑法359是无故(未经过他人同意,也就是本人!)
既然本人已经主动授权=/=无故这两个字,析言之,帐号持有人有位对
于自身葬浩之处分有重大的错误意思,所以为有效之同意,故不生刑法
359之成立~~

您这一段, 不知我有无误解,您所谓本人是否谓A,若A以自己密码进入自己仍合法拥有之帐号游戏
本属当然之理,为在经民法不管是委托或是代理制度,其游戏帐号,已变更其拥有之人即C
而后学所谓无故侵入他人 之他人,可称之为游戏系统商,原有游戏帐号持有(或所有)人,如以本身持有之密码得以进入
即非谓无故,但A既已将游戏帐号一民法关系作买卖且以合法并发生效力,并依权利移转要件移转,C业已取得该帐号使用(或所有)权利,A系未经C之同意,以旧有密码变更他人之游戏电磁纪录,难谓非无故, 故刑359似有讨论余地
还是说我哪部分理解有问题,再请Dragon-Q大 帮我解答一下


因为我说的是『B』!

当然要讨论A的部份,题目所给的讯息也不能证明A有登入且窜改!无法认
定有358以及359之行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20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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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1-20 20: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为我说的是『B』!

当然要讨论A的部份,题目所给的讯息也不能证明A有登入且窜改!无法认
定有358以及359之行为!

了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0 21:48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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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无故,应解释为无正当理由,同无故侵入住居相同解释.
所以,已经无权使用帐户,却还用原蜜码进入.就算是无故了.
法律上说的无故=无阻却违法事由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2 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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