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粥杰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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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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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委託他人買賣,他人卻侵佔現金
我有個朋友A

A委託B賣遊戲帳號,賣給C

但B卻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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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8 19:37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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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對A的行為:背信及侵罪罪嫌
B對C有權代理及處分:收受錢及交付帳號(蜜碼),不成立任何犯罪行為
A對C取回:帳號?電磁記錄?有無財產價值?A對C取回帳號之行為如何評價?已出售喪失處分權,雖有蜜碼,但恐有利用電腦侵入他人電磁記錄之罪嫌.(若有電礒金幣,則還可以討論下去)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8 19:46 |
粥杰倫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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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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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18 19: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B對A的行為:背信及侵罪罪嫌
B對C有權代理及處分:收受錢及交付帳號(蜜碼),不成立任何犯罪行為
A對C取回:帳號?電磁記錄?有無財產價值?A對C取回帳號之行為如何評價?已出售喪失處分權,雖有蜜碼,但恐有利用電腦侵入他人電磁記錄之罪嫌.(若有電礒金幣,則還可以討論下去)




有財產價值

大既四仟多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18 21:0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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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檜大
想請教您 您說:B對A的行為:背信及侵佔罪罪嫌
是否是討論,刑342 背信,在一開始時即有背信 要損害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而違背任務
亦或是討論在之完成本人所委託之任務後,始生侵占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之故意並進而為易自己持有為自己所有,而該當刑法335條侵占罪
請您指導一下,對於詐欺 侵占和背信 很難搞清楚 ,我會在研究一下 ,再來請教您
承一樓大所述
A既已授予B民法所稱代理權
B與C所為民法上買賣 ,為合法成立 並生效,並移轉電磁紀錄,依民法權力移轉相關規定294條,C已為該帳號電磁紀錄之(所有權亦或使用權?)有權利人

B所為之代理行為 效力歸屬本人,亦即應將代理所得之物交於本人A,若未交付,則B對A生有債務不履行,A得定一定期間命B交付其所得之物,若B為拒絕,A得依民法提起命B交付代理所得知給付之訴,亦或是像提起刑事告訴(侵占或背信)並附帶請求民事賠償

C因為已合法取得A原本所持有之帳戶電磁紀錄,A未經同意 以原本所知悉知密碼 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他人,符合刑法第359條 構成要件該當,並依刑法第363條向警察機關提起告訴,依刑事訴訟法242條 被害人得提出告訴,請求檢察官追訴,並可依同法238條第一項 撤回告訴,若再撤回告訴 則依同條238第2項,不得再行告訴及自訴,若再為告訴 檢察官得依同法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若被害人已提出告訴並撤回後,逕自向法院提起自訴,法院應以同法322條 依同法第334諭知不受理判決駁回C之自訴案

以上僅供參考 不代表真正可行之法律建議,
再請柏檜大 幫我看一下 這樣的思考順序有無不當或須再為加強
另 遊戲帳號係在遊戲伺服器上之電磁紀錄,對於玩家而言這是使用權或所有權 ,對於於侵占或背信之構成要件 有無影響?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1-20 04:39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0 04:31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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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用太複雜~~刑法359是無故(未經過他人同意,也就是本人!)
既然本人已經主動授權=/=無故這兩個字,析言之,帳號持有人有位對
於自身葬浩之處分有重大的錯誤意思,所以為有效之同意,故不生刑法
359之成立~~

再來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意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會是使本人
損害,而違背本人之意思致生損害者而言,其行為人B受A之託為A賣遊戲
帳號給C,並將所得4000元所吞,違背A的託與B之處理事務,亦生A財產
上之損失!成立背信

次者,侵占罪而言,B因為A委託B賣遊戲帳號賣給C,而持有本人(A)所
得4000元,並將持有易為所有,主觀上句不法意圖所有,故成立侵占罪。

又侵佔與背信兩者具有特別關係之下,以實務見解以侵佔罪論!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20 19:0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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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大
其實不用太複雜~~刑法359是無故(未經過他人同意,也就是本人!)
既然本人已經主動授權=/=無故這兩個字,析言之,帳號持有人有位對
於自身葬浩之處分有重大的錯誤意思,所以為有效之同意,故不生刑法
359之成立~~

您這一段, 不知我有無誤解,您所謂本人是否謂A,若A以自己密碼進入自己仍合法擁有之帳號遊戲
本屬當然之理,為在經民法不管是委託或是代理制度,其遊戲帳號,已變更其擁有之人即C
而後學所謂無故侵入他人 之他人,可稱之為遊戲系統商,原有遊戲帳號持有(或所有)人,如以本身持有之密碼得以進入
即非謂無故,但A既已將遊戲帳號一民法關係作買賣且以合法並發生效力,並依權利移轉要件移轉,C業已取得該帳號使用(或所有)權利,A係未經C之同意,以舊有密碼變更他人之遊戲電磁紀錄,難謂非無故, 故刑359似有討論餘地
還是說我哪部分理解有問題,再請Dragon-Q大 幫我解答一下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1-20 19:4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0 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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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帳戶出售=物?=動產?不動產?若是無體財產權?
2是否為刑法保護的財產法益?
3背信罪的歷程中含有侵占罪行為.法益同一?或不同一?競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0 20:0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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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1-01-20 19: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Dragon-Q大
其實不用太複雜~~刑法359是無故(未經過他人同意,也就是本人!)
既然本人已經主動授權=/=無故這兩個字,析言之,帳號持有人有位對
於自身葬浩之處分有重大的錯誤意思,所以為有效之同意,故不生刑法
359之成立~~

您這一段, 不知我有無誤解,您所謂本人是否謂A,若A以自己密碼進入自己仍合法擁有之帳號遊戲
本屬當然之理,為在經民法不管是委託或是代理制度,其遊戲帳號,已變更其擁有之人即C
而後學所謂無故侵入他人 之他人,可稱之為遊戲系統商,原有遊戲帳號持有(或所有)人,如以本身持有之密碼得以進入
即非謂無故,但A既已將遊戲帳號一民法關係作買賣且以合法並發生效力,並依權利移轉要件移轉,C業已取得該帳號使用(或所有)權利,A係未經C之同意,以舊有密碼變更他人之遊戲電磁紀錄,難謂非無故, 故刑359似有討論餘地
還是說我哪部分理解有問題,再請Dragon-Q大 幫我解答一下


因為我說的是『B』!

當然要討論A的部份,題目所給的訊息也不能證明A有登入且竄改!無法認
定有358以及359之行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20 20:1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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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1-20 20: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我說的是『B』!

當然要討論A的部份,題目所給的訊息也不能證明A有登入且竄改!無法認
定有358以及359之行為!

了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0 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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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無故,應解釋為無正當理由,同無故侵入住居相同解釋.
所以,已經無權使用帳戶,卻還用原蜜碼進入.就算是無故了.
法律上說的無故=無阻卻違法事由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2 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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