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8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21046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程序法的適用除外
想請問一下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除外適用之規定中所指不適用行政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11-01-14 20:58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可以GOOGLE「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的會議結論(印象中是第1次跟第5次吧......法務部應該有放在網路上),關於考試的部分,後來好像是法務部發函請考試院表示意見,而考試院也回函表示同意的樣子......年代久遠,不保證正確。

實務見解大致是這樣(不過那個小組的成員也很多學界的成員就是了),僅供參考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1-01-16 19:09 |
小鬍子帥哥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簡要說明如下,敬請參考!

1.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吳庚老師謂為:「形成『法律整體性之傷亡名單』的缺憾」。最為貼切,深直省思!

2.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三項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既已明文僅『程序』部分不適用,則『實體』即不在除外適用之列(基於「例外從嚴」的法律解釋原則)。

3.至於該法第3條第七款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491號解釋時,已將其「限縮解釋」為:「不影響公務員身分之人事行政行為」。供請參考!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1-26 09:25 |
創夢之神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寒窗問拾得 於 2011-01-16 19: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可以GOOGLE「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的會議結論(印象中是第1次跟第5次吧......法務部應該有放在網路上),關於考試的部分,後來好像是法務部發函請考試院表示意見,而考試院也回函表示同意的樣子......年代久遠,不保證正確。

實務見解大致是這樣(不過那個小組的成員也很多學界的成員就是了),僅供參考


太強了,實感佩服啊
根據 寒窗問拾得 於1樓 所述,google後摘錄如下

1.實務見解,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之「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依其文義解釋,僅限於程序規定不適用,至於該法之實體規定,例如該法第四條至第十條規定之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乃有其適用。

2.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一次會議結論,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仍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

3.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8款規定:「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依「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四次會議結論,不宜作擴張解釋。至於教育部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於適用行政程序法具體規定時,如有疑義之處,可另行研究。


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7 17:44 |
leoleo226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你的解答
真是受益良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超舜電信 | Posted:2011-01-28 12:37 |
創夢之神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eoleo2266 於 2011-01-28 12: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謝你的解答
真是受益良多


若是你是指我那我真是太汗顏了
我也是拾人牙慧,主要是前面說得太好了
而且,那是官方答案

另外這題若給我答,
肯定立法者和考試院會被我罵死,
實在是不懂
那有可以脫離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行為
就算是行政的核心
亦有合法性審查的空間啊
算了,若我再寫下去可能要寫兩三百字才停得下來
這樣,我可能連孫山都看不到了

不過,根本無怒火之人,除了根本不知道或順服之人外,他就是操弄法律之人


讓我們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1-29 00:4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1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