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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请教关于「危险物罪」的问题

想请教186和187两条法律之适用:
第186条 单纯危险物罪      未受允准,而制造、贩卖、运输或持有炸药、棉花药、雷汞或其他相类之爆裂物或军用枪炮、子弹而无正当理由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1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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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1 1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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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选186,因为当甲持有枪枝时题目未明示持有之意图供自己或
 他人犯罪用途,亦在正当防卫之行使,并非供不法使用,申言之,
 纵不得主张正当防卫也不具『意图』供不法使用而持有。

二其实这是共犯后共犯,换言之,学说上分成两国:
(一)认为是教唆帮助者(帮助犯之教唆犯)为教唆犯,详言之,此
   说认为应站在帮助犯身上判断所得到的系为帮助抑或教唆。准
   此,丁为277与187想像竞合犯,教唆犯当然是从属丁的
   从一重罪论。
(二)认为是教唆帮助者(帮助犯之教唆犯)为帮助犯,申言之,此
   说认为乙之身分应为正犯所受系为帮助或教唆为断。鉴此,虽
   乙系以教唆之方式使丙萌生犯意而对丁为帮助犯之行为,惟,
   就丁之角度判断,其所受乃为助长犯罪之帮助行为,故,乙之
   身分应为从属丁犯277与187想像竞合犯之帮助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01 1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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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0-09-01 16: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我选186,因为当甲持有枪枝时题目未明示持有之意图供自己或
 他人犯罪用途,亦在正当防卫之行使,并非供不法使用,申言之,
 纵不得主张正当防卫也不具『意图』供不法使用而持有。

二其实这是共犯后共犯,换言之,学说上分成两国:
(一)认为是教唆帮助者(帮助犯之教唆犯)为教唆犯,详言之,此
   说认为应站在帮助犯身上判断所得到的系为帮助抑或教唆。准
   此,丁为277与187想像竞合犯,教唆犯当然是从属丁的
   从一重罪论。
(二)认为是教唆帮助者(帮助犯之教唆犯)为帮助犯,申言之,此
   说认为乙之身分应为正犯所受系为帮助或教唆为断。鉴此,虽
   乙系以教唆之方式使丙萌生犯意而对丁为帮助犯之行为,惟,
   就丁之角度判断,其所受乃为助长犯罪之帮助行为,故,乙之
   身分应为从属丁犯277与187想像竞合犯之帮助犯。
表情

另外,小弟比较好奇的是,
就枪枝的部分,
乙教唆丙拿枪给丁,丁是187正犯,丙也是187正犯,那乙要从属谁?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1 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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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好像有严重重叠的现象表情
丁:277+187
丙:277帮助+187运输+187帮助犯
丁:277帮助+187运输教唆犯+187帮助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01 17:43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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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正当防卫是186;
  若防卫过当,不阻却违法,又无阻却罪责则是187,因为己有供自己犯罪之用的意图。

(二)就乙教唆丙提供枪枝给丁的行为,
  我是认为丙的行为是帮助,乙的教唆帮助行为是间接有助丁即遂,
  故丙丁两者皆论帮助犯才对。

  针对枪枝部分,丙论187(运输),乙论187之29,共犯从属丙正犯。
  针对伤害部分,丙论277之30,乙论277之30,共犯从属丁正犯。

  就竞合部分应属一行为异种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丙论187、乙论187之29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9-01 1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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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9-01 17: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符合正当防卫是186;
  若防卫过当,不阻却违法,又无阻却罪责则是187,因为己有供自己犯罪之用的意图。

那如果过失的防卫过当勒?例如A飞车抢劫B,B瞄准A的机车轮胎开枪,结果失准直接打死A。


(二)就乙教唆丙提供枪枝给丁的行为,
  我是认为丙的行为是帮助,乙的教唆帮助行为是间接有助丁即遂,
  故丙丁两者皆论帮助犯才对。

  针对枪枝部分,丙论187(运输),乙论187之29,共犯从属丙正犯。
  针对伤害部分,丙论277之30,乙论277之30,共犯从属丁正犯。

  就竞合部分应属一行为异种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丙论187、乙论187之29


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1 1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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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9-01 19: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如果过失的防卫过当勒?例如A飞车抢劫B,B瞄准A的机车轮胎开枪,结果失准直接打死A。
 

你这个例子,过失致死罪还是可以主张正当防卫阻却违法事由,不成罪。

关键在于你没有用枪来使犯罪成立;

还有有「过失防卫过当」这个名词吗?表情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9-01 2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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