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41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客观归责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中,制造且实现法所不容许之风险,则结果可归责于行为人之行为。
换言之,若「非」制造且实现法所不容许之风险,结果即不可归责。
其中,「非......」包括容许的风险、降低风险等,而降低风险,似乎又与合法化是由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8-14 15:14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14 10:4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客观归责理论在于不法之实现,若是用二皆论去论不法为第一阶为『不法』
为客观审查之对象!!换言之,若是用二阶论不法所涵盖之范围全可适用客观归责
理论之审查~~

考试的话,直接以创造风险之不法与合法,而对于客观上侵害之行为判断可归责性
即可,因为不管是容许风险或降低风险都是法所容许的
---------以上为敝人之乱说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16 07:26 |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3.E发现出国的邻居F家中瓦斯没关,打破窗户进去关瓦斯。【推测的承诺(o) 、降低风险(o) 】

应该是紧急避难比较适合吧...
避免大众生命法益被侵害(瓦斯没关.可能引发大爆炸)
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法益.(打破邻居F家中窗户进去关瓦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18 15:3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8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