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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帮助犯

正在看高点的文章,里面关于帮助犯,提到「帮助者须认识到被帮助者是在从事犯罪,至于所犯何罪,并非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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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23 20:42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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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早期实务对于帮助犯的适用,而且”帮助者须认识到被帮助者是在从事犯罪,至于所
犯何罪,并非所问」”必须要在帮助犯所能预见之下,就像财产法益:诈欺/窃盗/恐吓取
财常常碰在一起,若:甲为诈骗集团,乙提供人头张户,乙对甲所侵害的课体全在能预见
之范围,不用说甲用诈欺/窃盗/抑或恐吓取财,乙还是成立他的帮助犯~~我身边最近
就有实事题 表情

而且修正前帮助犯可罚性到底范围为何,应该多少会影响到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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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用水枪杀乙,丙提供甲水枪一只,若认为不能未遂是「成罪,但不罚」,丙该如何论罪?

->好像没有法律上帮助的评价~~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21:14 |
ntus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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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者须认识到被帮助者是在从事犯罪,至于所犯何罪,并非所问」,这就是主观要件要有双重帮助故意。
甲欲用水枪杀乙,丙提供甲水枪一只,若认为不能未遂是「成罪,但不罚」,丙该如何论罪?
依题若认为乙为不能未遂是「成罪,但不罚」,则按刑法30条第二项规定,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行减轻之。共犯从属性法理亦应成罪并处以较乙轻之刑,即不罚。(总不能处负数之刑,等下次犯罪再扣抵吧。) 表情


世上没有能不能,只有要不要
你不要成就,就不会有成就,但你不要失败,失败还是会来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00:51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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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段文字的理解 我想到的问题是帮助犯主观上所需认识的界限何在??
是须认识到正犯所将实行的特定犯罪这么窄??还是只须认识正犯将从事不法行为这么宽???

由于我国实务与多数学者(甚至德国实务)皆认为:
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和正犯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间并不需要具备因果关系;
因而推理上均会导向~只须认识正犯将从事不法行为~这一涵盖范围过广的结论.
由于上述的认定太过广泛所以我国实务与学说皆在帮助犯只须认识正犯将从事不法行为
这个结论下加上了一些判断标准用以限缩其认定过广的问题
例如实务强调的直接重要风险   学说上有所谓的提高风险理论......
其实与其用上述这些奇怪的方式限缩...到不如大方的承认,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和正犯行为
所造成的结果间,需要具备因果关系来的干脆......

其实所有的故意犯罪类型,主观不法永远以实害认知为要件,同时也以行为与实害间的因果关系为要件
帮助犯不可能没来由的,自免于外;换言之帮助犯仍以行为人对于其行为的因果关系的认识为要件,
果不如此刑罚的正当性何在???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6-24 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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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于 2010-06-24 01: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于这一段文字的理解 我想到的问题是帮助犯主观上所需认识的界限何在??
是须认识到正犯所将实行的特定犯罪这么窄??还是只须认识正犯将从事不法行为这么宽???

由于我国实务与多数学者(甚至德国实务)皆认为:
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和正犯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间并不需要具备因果关系;
因而推理上均会导向~只须认识正犯将从事不法行为~这一涵盖范围过广的结论.
由于上述的认定太过广泛所以我国实务与学说皆在帮助犯只须认识正犯将从事不法行为
这个结论下加上了一些判断标准用以限缩其认定过广的问题
例如实务强调的直接重要风险   学说上有所谓的提高风险理论......
其实与其用上述这些奇怪的方式限缩...到不如大方的承认,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和正犯行为
所造成的结果间,需要具备因果关系来的干脆......

其实所有的故意犯罪类型,主观不法永远以实害认知为要件,同时也以行为与实害间的因果关系为要件
帮助犯不可能没来由的,自免于外;换言之帮助犯仍以行为人对于其行为的因果关系的认识为要件,
果不如此刑罚的正当性何在???

所以C大大支持无效帮助不罚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17:21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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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的说 我认为欲加诸刑罚于任何一种犯罪的行为人上,都必须以有因果关系存在为基础.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6-24 1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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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于 2010-06-24 18: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精确的说 我认为欲加诸刑罚于任何一种犯罪的行为人上,都必须以有因果关系存在为基础.


印象中,学说中反对因果关系存在必要之理由,在于若帮助犯之帮助行为必须与犯罪结果具备客观上因果关系,其与正犯已无二致。

另改编补习班老师有举过一个例子:
老师向学生说:「老师手头很紧,想去志光大楼偷东西。」
百名学生听完,私下各寄一把万能钥匙给老师。

老师总不可能把一百支钥匙都带去,所以只能带一只。
这样一来,启不是抽中谁,谁就倒楣?



没有要反驳大大的意思,只是提供其他意见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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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比较支持ntustch的说法!!
原因是加入德国刑法的探讨(功归C大大)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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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过暧昧争议 表情
肯定说:C大大已经说过了~~
否定说:若是适用风险提升,仅不是把帮助犯建立在危险犯或行为犯
    上作探讨~~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1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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