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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ove_song 于 2010-06-17 20:00 发表的 : 简章先看清楚好吗? 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依法停止任用者,经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于依法停止任用期间仍不得分发(配)任用为公务人员。 这还是调查局的简章 不会因为你有前科或案底就不让你考( ′-`)y-~
下面是引用 Love_song 于 2010-06-17 21:01 发表的 : 你是以什么身分去警察局做笔录的?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6-17 22:21 发表的 : 卖禁药?卫生署管的,有无刑罚,不知. 警员要告知犯何罪名?总有说明吧? 笔录上有无记载你说的那一段: 我问过老板,老板说合法, 而且老板的笔录也有这一段, 或许只有过失不察卖禁药. ..... 但若化验有毒品,那就麻烦了. 持有转让毒品. ...... 我想是禁药较多, 例如一些西药加到中药.不是药商卖医师用药.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6-17 23:48 发表的 : 客观上是店员有卖物 主观上不知情(无故意,也无过失)(已向老板查证,而且在知识能力,不能去知为伪药或禁药) ...... 如此,即无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