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6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 - 公共危險罪
1) 甲以燒死丙的意圖購買汽油,於某天深夜之際,誤以為丙在丙住所內睡覺,遂將汽油潑灑於丙住所後,正欲要拿打火機來點燃,但發覺竟忘了帶打火機,甲只好無奈離去。不料,適逢經過該住所的路人乙丟棄未熄的菸蒂,因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6-13 18:5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13 15:22 |
a45451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甲之刑責,構成173放火燒毀現供人居住之建物罪之預備犯

乙則構成173第二項之失火燒毀現供人居住之建物罪。並負過失殺人罪,屬想像競合,以過失殺人罪論處。

2.丙之刑責,構成刑法275之加工自殺罪未遂犯。

甲則構成73第二項之失火燒毀現供人居住之建物罪致生公共危險。並負過失殺人罪,屬想像競合,以過失殺人罪論處。

173之罪不論何人所有,均得成立之。至於毀損罪,則被173吸收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3 22:2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第一題裡有個東西會頭破血流:著手~~外帶:因果關係
2丙加工自殺未遂;一甲是174(因為28上3218)延燒至173,是於同一性客
 體而論處173一項,二毀損不用論應29上2388判例;丙對甲之行為全是甲之風
 險自負~~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4 18:24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14 18: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第一題裡有個東西會頭破血流:著手~~外帶:因果關係
2丙加工自殺未遂;一甲是174(因為28上3218)延燒至173,是於同一性客
 體而論處173一項,二毀損不用論應29上2388判例;丙對甲之行為全是甲之風
 險自負~~


1) 甲是否算已著手?
     用客觀歸責理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15 00:06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大 思考滿仔細的
有想到著手之問題
我另外有想過是不是該討論障礙未遂或不能未遂
不過這樣這題範圍會不會太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5 01:37 |
a45451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若用客觀歸責論,甲已然達到了於法ˋ不容的風險。

但企圖犯本身無分未遂既遂,故若一經著手即為既遂,中止犯本來就是來討論有結果ˋ之未遂行為,不適用於放火罪的企圖犯(危險犯),討ˋ論起來也沒有意義。

以[罪疑唯輕],能論預備犯(未實現放火之行為),不能論著手犯(以有引火之)。

不論何種學說,縱然主觀犯意已有引火故意,但事實未達引火之程度,亦非在引火時遭人制止,僅有媒介物在客觀上可能達到預備行為之程度,當屬預備犯。

本題若論未遂,該以達到放火程度之獨立燃燒說。而非未實行之未遂行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5 09:23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5樓 樓大 所提的讓我剛剛想通
跟其他性質的法益混在一起想
滿精闢的要點
感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5 22:44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15 09: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若用客觀歸責論,甲已然達到了於法ˋ不容的風險。

但企圖犯本身無分未遂既遂,故若一經著手即為既遂,中止犯本來就是來討論有結果ˋ之未遂行為,不適用於放火罪的企圖犯(危險犯),討ˋ論起來也沒有意義。

以[罪疑唯輕],能論預備犯(未實現放火之行為),不能論著手犯(以有引火之)。

不論何種學說,縱然主觀犯意已有引火故意,但事實未達引火之程度,亦非在引火時遭人制止,僅有媒介物在客觀上可能達到預備行為之程度,當屬預備犯。

本題若論未遂,該以達到放火程度之獨立燃燒說。而非未實行之未遂行為

危險犯是刑事政策之考量,並不代表沒有未遂可以探討!!
至於未遂上大多人認為學說係用放罪或失火罪洽皆為像刑事客觀說需實行放火之行為,
本為愚見認為不妥之處,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有放火之故意客觀上亦為密切放火之行為,
使得社會法益侵害之風險提升之直接危險性下為何非為達於著手!實在令人不解,獨立
燃燒說,一部分燃燒及通說媒介說,其用意何在?說穿了在說明既遂之態樣而非著手與
否!換言之,上揭學說應係為闡明燒毀一詞而非為著手,管見認為事實上著手應用於主
客觀混合混為判斷基準
---------------->以上為胡說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5 23: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86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