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总-实例讨论

1.甲在家开轰趴,结束散场后,乙死赖在甲的床上不起来;甲再三要求后而乙仍不离去,一怒之下未告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16:10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9 16:10 发表的 刑总-实例讨论: 到引言文
1.甲在家开轰趴,结束散场后,乙死赖在甲的床上不起来;甲再三要求后而乙仍不离去,一怒之下未告知乙而直接跑去警局找警察帮忙,待警察到来,发现甲家内已空无一人,请问乙该如何论罪?

2.丙因家境困难,趁深夜把刚三个月大的婴儿遗弃在捷运站门口;离开后没几分钟,丙又后悔回来将婴儿抱走,请问丙有无罪责?

1.我认为乙还不足以论罪吧.....表情

2.几分钟可能还未发生具体危险吧.....否则应该是中止犯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16:2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成罪306-II
2采具体危险说不成立犯罪,因为题议无示明备有具体危险否且294没有未遂!
 但是采抽象危险犯即为既遂!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19:06 |
ntustch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09 19: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成罪306-II
2采具体危险说不成立犯罪,因为题议无示明备有具体危险否且294没有未遂!
 但是采抽象危险犯即为既遂!

1.应成立306 II 惟就整体法规范立场而言其乙终究离开甲家,在法益保护相当性之之立场而言,其法益极其轻微。

2依主观未遂论而言,丙已着手即进入未遂,而离开时即为既遂,应不需观察其有无抽象危险。而丙后悔后将婴儿抱回应论予294的27 I减轻或免除其刑。(丙之弃婴行为既没被发觉,也不可能自己去投案说自己弃婴,那就当没发生过就好了表情


世上没有能不能,只有要不要
你不要成就,就不会有成就,但你不要失败,失败还是会来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2:55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于第一题,实质违法性现在敝人恐有不采之处了,因为刑诉253条微罪不举能可适用
,也是现在许多学者认为"实质违法性"是否有存在之必要表情

对于第二题愚见认为采用具体危险犯叫妥适,否则一经遗弃即为既遂,不如直接犯274生
母杀婴儿罪比较好表情,理由刑度上就知道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3:07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09 23: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于第一题,实质违法性现在敝人恐有不采之处了,因为刑诉253条微罪不举能可适用
,也是现在许多学者认为"实质违法性"是否有存在之必要表情

对于第二题愚见认为采用具体危险犯叫妥适,否则一经遗弃即为既遂,不如直接犯274生
母杀婴儿罪比较好表情,理由刑度上就知道了!


我认为第一题不足以论罪的原因是...

开完轰趴赖在床上很正常阿......颗颗 表情



不然要在地上阿.....那么硬=.=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3: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91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