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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9 16:10 發表的 刑總-實例討論: 1.甲在家開轟趴,結束散場後,乙死賴在甲的床上不起來;甲再三要求後而乙仍不離去,一怒之下未告知乙而直接跑去警局找警察幫忙,待警察到來,發現甲家內已空無一人,請問乙該如何論罪?2.丙因家境困難,趁深夜把剛三個月大的嬰兒遺棄在捷運站門口;離開後沒幾分鐘,丙又後悔回來將嬰兒抱走,請問丙有無罪責?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09 19:06 發表的 : 1成罪306-II 2採具體危險說不成立犯罪,因為題議無示明備有具體危險否且294沒有未遂! 但是採抽象危險犯即為既遂!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09 23:07 發表的 : 對於第一題,實質違法性現在敝人恐有不採之處了,因為刑訴253條微罪不舉能可適用,也是現在許多學者認為"實質違法性"是否有存在之必要 對於第二題愚見認為採用具體危險犯叫妥適,否則一經遺棄即為既遂,不如直接犯274生母殺嬰兒罪比較好,理由刑度上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