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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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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债篇问题
Q1买卖契约因不可归责于出卖人之事由致标的物给付不能时,买受人得主张下列何种权利?



A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 B请求损害赔偿 C依法解除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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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08:11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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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买卖契约因不可归责于出卖人之事由致标的物给付不能时,买受人得主张下列何种权利?

出卖人按民法第225条第1项,免给付义务。
买受人按民法第266第二项规定,已为全部或一部对待者,得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
,请求返还。是以,买受人得依不当得利请求出卖人返还价金。

请问C为何不能选?→解除契约,按民法第254-256,给付迟延或"可归责"债务人给付不
能,始得行使解除权。

Q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主张下列何种权利?

债务人按民法第225条第1项,因不可归责,免给付义务。
如债务人因而受偿,债权人得按民法第225条第2项,请求债务人让与
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偿之赔偿物。
例如:甲卖乙车子一部,乙已交付价金。嗣后车子被丙毁损(不能使用),丙因而赔偿
甲一百万元。此时甲依民法第225条第1项免责,乙得依同条第2项,请求甲让与一百万元
赔偿金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0:30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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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真是好人耶...再次感谢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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