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07 00:02 發表的:
昨日做完夢後突感功力大增,興致高昂,獸血沸騰~!
第 一 編 總則 §1
第 一 章 法例 §1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12
第 三 章 未遂犯 §25
.......
那我也先來五題吧~~
P.S:I大夢真多~~
1.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原條文之
「實施」,修正為「實行」,立意何在?
->為了公平正義
2. 學理上所稱之「陷害教唆」,屬於「誘捕偵查」型態之一,而「誘捕偵查」,依美、
日實務運作,區分為二種偵查類型,一為「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一為「提供機
會型之誘捕偵查」。關於「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所得證據資料,係司法警察以引
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施犯罪行為,再
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而予以逮捕偵辦;縱其目的在於查緝犯罪,但其手段顯然違反
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
意義,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請問對於「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司法警察該如何論罪?
->陷害教唆的警方也沒辦法論罪,因為他是未遂教唆(通說),也是教唆未遂(德式)
,但這些不是重點,重點在於欠缺雙重教唆故意;附帶警職法第三條三項看一下~
3. 請問以非法手段方法實現自己的正當利益會構成背信罪嗎?
->手段目的關聯性不當,就會成立犯罪
4. 不動產有侵占罪問題嗎?
->本提之所以會有困擾點因為侵占乃"亦持有為所有",從而,既然是不動產應從而持
有;實務見解肯定說,但我比較喜歡用竊占320第二項
5. 背信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而其又按「背信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
者,因無此項身分,可否以共犯論?
->被信罪是純正身分犯,用31一項去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