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才要採審檢分隸的彈劾主義(控訴原則),當然檢察官有他的職權
,而且程序法上被告被判無罪以外之裁決,並不代表被告事實上是無罪
的!!因為刑訴得功能固然在發現真實但不得片斷性犧牲人權的權利;
檢察官堅持上訴一定有上訴的理由吧,不然怎麼會進入實體審查於二審
中判決無罪(抑或原持原判)~~
而且多數法官認為被告是清白的,說精準的話刑訴154I及II中無
罪推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最低標準)及證據裁判主義,都是對憲法
等級的法律~~
至於檢察官對於被告之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大多是在審判前跟審判後!
,刑訴231-1檢察官退案權即具代表及上訴通則上檢察官可為被告
之利益上訴,但是當檢察官在審判中已起訴(刑訴251)表示檢察官
已先入為主認為被告有罪才會起訴,想濫訴在起訴審查161條II(
中間程序)案件會被檔下來,然,案件繫屬皆為實體審查表示有必要撇
清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
------------>以上是亂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