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粥杰倫 於 2010-05-17 02:34 發表的 警察如果侵犯個人法益?:
假設
某警察甲,執勤中遇到乙,因個人恩怨掏出警槍,欲殺乙,乙因反抗而在路旁撿起鐵棍對甲還擊
警察丙巡邏看見,誤以為乙襲警,因而對乙開槍,造成乙重傷
(1) 以題中情形請問,警察丙有何刑責?
(2)如果警察甲因想借刀殺人致乙於死,而對丙大喊支援,乙要殺警奪槍,因而造成丙因誤判形勢對乙開槍致乙重傷
請問甲跟丙有何刑責?
好久沒有解解,怕腦袋生鏽解看看,有錯請指正
(1)丙對乙的開槍行為,明顯有過當情狀,可能成立277第三項。
丙對乙雖然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但是在正當防衛之要件上,有失比例原則,以美國為例也有武器對等原則,在以拿鐵棍對著甲攻擊時,由於鐵棍屬於頓器,沒有辦法發生立即性的嚴重危險,所以丙頂多應該鳴槍示警,喝令放下武器;故用槍擊中乙導致重傷,已明顯防衛過當。
(2)丙之刑責
問題在於乙要殺警奪槍,明顯對乙而言防衛過當,故丙可對客觀之事實判斷出甲有立即性危險,可主張正當防衛,滿足防衛情狀、防衛行為、防衛意思,故丙雖成立277第三項,但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
甲之刑責
一開始就掏出槍意圖借刀殺人,有殺人之故意,並且知道丙對於現場之情狀不甚了解,故利用丙來對乙攻擊行為,由於丙也充分達到被利用之工具適格性,故甲成立277第三項的間接正犯。
另外甲也違反了大法官釋字535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