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jacko711014 於 2010-05-12 00:36 發表的 :
甲殺人既遂~~~不因中間有因果關係中斷~而阻卻甲的罪責~~
甲砍殺乙~而乙最後也真的死亡了~~就算中間有被球K到的情狀發生~亦不阻卻甲殺人既遂之事實~就算乙沒有被球K到,最後還是會死的~~~~
丙、丁無罪~~~
丙和丁在玩球~~而打飛出去的球K到了乙~造成乙的死亡~顯然丙丁打球之處和乙身亡之處還有一段距離~~不太可能就是在旁邊(旁邊有人殺人,丙丁還開心的玩球嗎~有點好笑也),所以討論什麻預見可能性的問題~就有點多餘了~~因為案發現場和丙丁玩球的地方顯有一段距離,而且是丙丁肉眼看不到之處~~而歸咎丙、丁是否有預見之可能性?有點失之過苛~~除非是在丙丁附近範圍內可觀看到的~~才有預見可能性~~
小弟以為~
可不可得預見應以客觀事實判斷(社會一般通念)而予評價,
如本案中打棒球之行為在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中,
在無完整的保護措施下(如護網...),
球是可能隨意擊中任一目標的(不可控制),
所以丙、丁對此應可得預見,
故小弟覺得丙、丁應該是14Ⅱ之預見其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
惟,兩人是否有客觀可規責性(風險製造?)及期待可能性就另議了
又另,安全措施不足能否歸責於學校?
至於甲的部分,
小弟覺得應係中斷因果關係或超越因果關係兩者擇一,
若是非A(甲之行為)則仍B(乙死亡)則為超越因果關係(表示球的威力足以單獨致死,且兩者互不相干)
反之則為因果中斷關係(無甲之重傷,被球打到時即無乙之死亡)
無論是何者,
最終甲仍為未遂犯
因果關係錯誤小弟學的不是很好,
還是得多多看文章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