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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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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時事題-踹人致死不算殺人
踹人致死不算殺人? 檢求無期法官只判9年半
更新日期:2010/05/10 11:20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縣一名男子只因為看路人不順眼,就用腳把人踹死,檢察官依殺人罪將他求處無期徒刑,但法官卻認定嫌犯沒有拿凶器,踹人並沒有要制人於死的犯意,改依重傷害罪判刑9年半;腳踹死人不算殺人,這個判決引起不小的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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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10 22:43 |
kevin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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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5-10 22:43 發表的 刑法時事題-踹人致死不算殺人: 到引言文


 是否有哪位前輩能告訴小弟為什麼這樣不算殺人???(理論、學說??)

大大們(冰大、Q大、C大...及其他大大們...別以為不回帖我就不知道您在線,這是沒有用的!像諸位這樣出色的男人,無論在什麼地方,都像漆黑中的螢火蟲一樣,那樣的鮮明,那樣的出眾。您那憂鬱的眼神,稀噓的胡喳子..... 以下刪除幾萬字表情 ),
請發表您的看法啊,
這樣小弟才能從前輩們身上學到東西哩?(更正錯誤觀念)表情

雖然本案中無法得知加害人有無殺人之故意,
但能否從行為人之行為來推測其具有殺人之本意呢???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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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11 00:41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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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覺得判決並無不當~~只是刑期太輕了點~~
行為人只因對方看了他一眼~他覺得不爽~想給對方一點教訓~惟因出手過重或被害人本身身體狀況~而發生致死現象~
就如同法院聲明的~行為人並非預謀犯案,並無致人於死的犯意~處無期徒期是否過重了些?
然而行為人屬累犯~~刑必應加重~9年半似乎不合觀感~~至少要15~20年~~
---------------------------------------------------------------
行為人之前的殺人案不也只判9年~~
只是假釋的制度~實際執行面上應該要再加強吧~~謹慎~~
不然就不會發生被害人死亡之情況~~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11 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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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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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依該新聞報導的情況,要如何才能成立『間接故意殺人』呢?
還是說,要成立殺人罪一定要拿兇器???
小的淺見以為,
將被害人踹倒在地,使致頭部撞擊地面,其後又接續對被害人猛烈踹擊的行為,
行為人應可預見將產生致死的因果,亦創造法不容許之風險,該風險業以實現,
並在其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即,被害人的死亡和行為人之行為間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為什麼不能將被害人死亡的因果規責在行為人身上而是判『重傷害罪』呢??
至少也是因傷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犯吧....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1 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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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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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這種主觀的東西本來就無法100%確認......
要判殺人罪,除非客觀行為已經足以讓人認為其有殺人故意。
法官以「沒有凶器」及「死因是頭部撞擊地面」為由認定行為人沒有殺人故意並非沒有原因。

畢竟,行為人也可能沒有預見被害人頭部已經重創並有生命危險,
如同打架,打人把人家打趴在地上是很常見的事,
倒地之後繼續踹個幾下也是人之常情......。

不過,若是被害人倒地時頭部已經大量流血,行為人還繼續踹,管見以為應當可以認定其至少有殺人之間接故意。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5-11 09:5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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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1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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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跟檢察官各有各一次認定起訴所適法條及判決所適法條!!
只要是不同人皆有種不同的心證據~~
而且,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各案,會有不同的結果也是能預見的~

若要真的探討的話,應該是實務的問題,為何一院是因傷致死,
他院則為殺人,出現壘同事件見解不一時表示適用法律上有所不
同,當然可以上訴~抑或非常上訴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1 1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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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重傷與殺人難道沒有個區分標準嗎?

有阿!!其實,殺人罪.殺人未遂罪..輕傷.重傷.因傷致死~他們再客觀基本事實
具有同一性,只是程度的不同~舉例說明:
甲打乙一拳沒打到你認為是啥罪:
輕傷未遂?->若甲是帶著殺人犯意或重傷犯意怎麼辦??
甲打乙一拳乙死了:
殺人罪?->若甲是懷著輕傷之犯意乙抑或重傷之犯意怎麼辦??

再者,構成要件的主觀故意及過失,皆是客觀審查的,雖然較客觀審查僅是以行為
人之客觀行為以客觀判斷行為人主觀是什麼故意?過失?無故意過失?,都不一定
!就算說是客觀判斷,判斷的人檢察官起訴法條與法官判斷事用法條,都是主觀的
~~像老師改考卷一樣,當然!不要為這些所苦,因為行為人主觀上事實為何是刑
訴上舉證的事,而考試上主觀不明就依據"罪咦為輕"作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1 1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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