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30 22:09 發表的 3月份全真(這次是老周出的):
2題先就好..
甲男與乙女已結婚,卻又在外跟丙女交往,某日落雨晚間,甲和丙在某旅館幽會後離去,丙女不慎在旅館門口滑倒而受重傷昏迷。甲見狀,但恐戀情曝光,於是逕自離去。後來丙延誤送醫不治死亡。甲如何論處?
甲教唆乙至丙宅殺害丙,惟乙誤闖丁宅,將丁殺害後,碰巧遇見丁妻戊,怕東窗事發順便殺掉後逃逸,
問甲、乙之刑責?
想練習可以多寫論述過程
(一)此題重點乃在於男女朋友有無保證人地位:
小弟只知道ONS沒有,同居則有,至於男女朋友.......哈哈,我不知道。
(二)1.乙之部分:(1)闖丁宅:306。
(2)殺丁,等價客體錯誤,271I。
(3)殺戊,271I。
(4)結論:306,不罰前行為。271I+271I → 50。
2.甲之部分有爭議,分述如下:(1)正犯之客體錯誤,不影響教唆犯之既遂:271I,29I、II (乙殺戊部分不在甲之教唆範圍,甲無須論罪。)
(2)正犯之客體錯誤,視為教唆犯之打擊錯誤:271II,29I、II (另有學者認為應另論276I;乙殺戊部分同上。)
(3)正犯發生客體錯誤,對於甲教唆殺害之目標丙並未著手,甲仍否論罪另有爭議:
A.甲無罪。(乙殺丁及戊皆不在甲之教唆範圍,甲無須論罪。)
B.甲論預備殺人罪。(乙殺丁及戊部分同上。)
C.另有學者以為甲須負過失殺人之責(乙錯殺丁之部分。)
(4)結論:實務及通說認為正犯之客體錯誤,並不影響教唆犯之既遂,本文從之;準此,甲應論271I,29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