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12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總-車禍

甲與乙在分隔島上準備過馬路,等待時乙的耳環突然掉落並滾向車道,乙怕耳環遭來車壓壞,不顧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4 21:41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4 20:58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笨鳥先飛,我來拋磚引玉吧......
本案甲雖基於避難之意思而推乙,但本案客觀上緊急危難並不存在,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故阻卻故意,甲成立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14 22:15 |
sa09850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可能成立§271→主觀,沒有→不成立
二、甲可能成立§276→主觀、客觀該當→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客觀上甲為救乙,無不法的意圖!成立過失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4 22:5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無罪,僅多如此,咎其因緊急避難刑行為阻止撞乙之車輛,卻無法卻另一台車
造造成乙之死亡,又乙之死亡恐為風險自負之行為下,一切客觀歸責恐歸責予乙
之行為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5 00:44 |
龍怡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9 鮮花 x7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可能為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但可依刑法第24條主張繄急避難阻卻故意,考量過失
原因:
客觀上,當車朝正撿起耳環的乙急駛而來,似乎快發生危難情狀,然而車子卻停住了,根本無避難之情狀
甲卻向前將乙往前猛力一推,具有避難他人生命,身體招受損害之行為
主觀上,甲仍是基於避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自由招致損害,而為該行為
是故,甲雖過失致乙死亡,但可阻卻故意,考量過失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5 15:3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4 20:58 發表的 刑總-車禍: 到引言文
甲與乙在分隔島上準備過馬路,等待時乙的耳環突然掉落並滾向車道,乙怕耳環遭來車壓壞,不顧危險上前去撿。此時一台車朝正撿起耳環的乙急駛而來,甲見狀馬上衝向前將乙往前猛力一推,結果原本要撞上乙的車子有煞住,而乙卻反遭另外一輛沒煞車的貨櫃車撞上,導致死亡。請問甲的行為該如何論處。


喔~原來題目是這樣!!(昨天跟2個休假的警察伯伯喝多了表情

這題是緊急避難無疑,但是重點不應該只是避難過當喔!還有針對同一法益
同一課體之法益當救助利益大於犧牲利益之時,是可以完全主張刑法24阻
卻違法性EX:當火警時為於8樓的住戶因為火勢過大無法待笑防隊之到來
,將其之小孩丟下草地窗外,可見就此行為當同一課體之救助機率大於犧牲
機率而為侵害行為,仍可主卻違法性!!

就本題言:
一甲之行為該當刑法276過失致死:
 1刑法276條:乃行為人因其客觀上侵害知他人之生命法一,主觀上發
  生客觀上能見而不預見之情形,使得該當
 2依題,甲之行為客觀上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實現之,對於乙之死亡
  於客觀上具可歸責性,其主觀上發生客觀上能見而不預見之情形,準此
  ,甲之行為該當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二甲之行為是否得已刑法24條緊急避難卻違法性,抑或依刑法24條緊急
 避 難之但書寬恕罪責減免其刑責:
 1刑法24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
  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其客觀上應有避難情狀及避難行為,主觀
  上應有避難意思 
 2依題議:甲求保護乙知生命法益不受侵害(避難意思),於一台車朝正
  撿起耳環的乙急駛之時(避難情狀)而為向前將乙往前猛力一推之行為
  (防衛行為),具有刑法上緊急避難之要件,又,其避難行為依管見認
  為因具有上述所言之救助利益及犧牲利益之衡量,己可有1降低風險不
  得已之行為2同依法益(同一客體)之利益範圍內,仍可以完全阻卻違
  法性
三結論:甲之行為可依刑法24條緊急避難之行為阻卻違法性

然上數是以學說之部分,然而若以單純避難行為之優越性,必要性之下,甲
之行為是依刑法24條緊急避難之但書寬恕罪責減免其刑責~~~

再者是否出現刑法277條因傷致死??為何過失之行為可以發東緊急避難?
一所謂因傷致死,乃行為人是出於傷害之故意而為過失致結果之加重,然而就
 本題雖行為人尚似有故意推行之行為,但因過失避難過當而以過失犯評價
二又上所言,亦可以說明得知,避難過當應為故意還是過失(考題的常客,常
 常用來拐人用的),只要有一個想法:故意跟過失是構成要件的是,阻卻違
 法事由過當,是違法性的事;易言之,無論是過失行為或故意行為都有可能
 為阻卻違法事由過當

PS:若僅討論加重結果犯之因傷致死,而非緊急避難過當,光是加重結果之
   "因果"就很迷人了(迷惑人)
-------->以上是小的宿醉得出來的結論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5 17:10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題我有卡在一個點,大家的解法我想的通,不過我比較支持甲無罪
甲主張緊急避難,但對於避難行為應該於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但是對於甲在進行推人動作,我想根本來不及注意對向還有車過來,能注意到第一台車就不錯了,又不是超人
在科以276是否欠缺刑法謙抑性...
畢竟是乙自招危難的...
所以應注意(ˇ)能注意(x) ...
既不是過失,更不是故意...
甲推乙,乙被箱型車撞死,此乃超出甲的主觀意識之結果,甲本身就沒有意圖傷人之意識,故產生重大因果偏離...
乙之死不能歸咎於甲,甲無罪

ps 這樣有沒有算很會掰,哈哈~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6 04:22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4 20:5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甲與乙在分隔島上準備過馬路,等待時乙的耳環突然掉落並滾向車道,乙怕耳環遭來車壓壞,不顧危險上前去撿。此時一台車朝正撿起耳環的乙急駛而來,甲見狀馬上衝向前將乙往前猛力一推,結果原本要撞上乙的車子有煞住,而乙卻反遭另外一輛沒煞車的貨櫃車撞上,導致死亡。請問甲的行為該如何論處。

其實個人想針對過失致死.在主觀預見可能性上去減免罪責
但這題好像會成立避難過當.保全乙的生命,而犠牲乙的生命

今天有點冷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6 21:17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過失理論.其一
主觀要件在罪責討論的哦表情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8 10:0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8 10: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過失理論.其一
主觀要件在罪責討論的哦表情 !


過失犯本質是有待補充之構成要件,目前國內並無統一見解。

主觀要件......看到就頭痛表情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過失。
於構成要件,個人以為是客觀審主觀,於罪責上,則是主觀審主觀。

與其說其無主觀要件,不如說將其主觀要件客觀化......


以上,我也不知道我在胡說八道什麼.......看不懂別問我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10:17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7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