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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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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186疑問?
民186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
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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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12 18:05 |
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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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在公餘或於職務無關而侵害他人-->184
2.公務員在執行國家在私法上事物而侵害他人-->184+28(國家)
3.公務員在公權力而侵害他人-->186+國賠2II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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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2 19:10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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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回答到小弟的問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14 15:07 |
fe_h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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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86.....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
    「依他項方法」--國賠法土地法或者社會保險等...這是沒問題的

但是法律上的救濟很多--- 複查、 訴願、 行政訴訟或者上訴抗告等

須依公務員的「行為」來尋求救濟途徑

我想186二項的規定要求被害人必須積極行使其法律上的救濟

若怠於或者忘記上訴以致判決確定者   則得逕行免除公務員的責任

所以兩者似乎是不同的指涉..........不知道您同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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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5 16:4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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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就除去或賠償來區分,則必須有其實益,若無,則爭之無益.
因此,就條文文意,
除去之範圍當然包括賠償,其他如廢止,撤銷,....只要能除去或填補其效果者均可.
但若採原問之想法,則必須指出
1除去不同於賠償之體系上有益的區分 表情
2按救濟的保障,如此一來是否較能保障人權?(設推論一下,有第一次救濟不用,則喪失民法186的請求權.但若不用國賠(第二次救濟),則並不發生喪失請求權.即不包在此,採限縮看法,有利人民權利保障.否則,則要先請國賠,再來民事請求.但立法原意如何?則屬立法裁量,再討論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7 06:32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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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柏檜 當然是有區分實益 小弟才如此一問

設公務員甲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乙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乙受損害者
若如乙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卻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
公務員甲是否負賠償責任? 即此時乙是否得依據民186I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1如認為第二項所謂"法律" 包含依國家賠償法 則答案應為否定
2如認為第二項所謂"法律" 不包含依國家賠償法 則答案應為肯定


經過小弟一番思考後
認為第二項所謂"法律" 應不包含依國家賠償法
揆諸其立法原意 應係認為被害人有第一次救濟方法 卻捨棄不用
放任其損害發生或擴大 按照過失相抵的法理
使被害人不得依據民186I向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
由於國家賠償是第二次救濟方法且目的僅係在於填補損害
故第二項所謂"法律" 應不包含依國家賠償法

若公務員甲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乙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乙受損害者
乙非因故意或過失得依第一次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  卻不能為之者
乙要依據國家賠償法或民法186I請求損害賠償
應聽其自認 不受限制(從186I後段反面解釋可得知)


[ 此文章被u911609在2010-03-17 18:4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17 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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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採第一次救濟優先,則沒有除去,則可能有主張連國賠(二次)都不可能。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0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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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柏檜

故小弟所舉之例

"乙非因故意或過失得依第一次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 卻不能為之者"

已將"第一次救濟優先"之情形考量進去 可逕行討論國賠問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18 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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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公務員甲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乙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乙受損害者
若如乙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卻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
公務員甲是否負賠償責任? 即此時乙是否得依據民186I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若是「故意」
        被害人向公務員本人以民法186賠償,國家也要賠償(國賠法 2條二項)
          兩者並存,被害人得同時先後請求。唯一方若已全部賠償
      被害人對他方之賠償請求權同歸消滅。
        兩者時效不同(參國8條民197條)   時效先後完成則會形成先後免責
      但請求權間並不影響......
---->>>若是「過失」
      以民186一項後段來看之「不能依他項方法」請求賠償者
      公務員本人才要負最終之責任,此時既然有國賠法二條2項,
      國家可以直接對被害人負責,被害人當無不能受損害賠償之理
    此時國家賠償責任與公務員責任形成先後次序關係,國賠是第一
    公務員是第二。    
    既然可以賠, 被害人卻故意過失不為者...公務員本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那公務員免責時仍有國家賠償責任否?
    一說:公務員與國家同時免責(鄭玉波)
    二說:公務員免責 但國家不免責(貫徹國賠精神)

    186條1 項有兩個情形....而 186條二項只說""前項情形::
 
    是否依其故意或過失而異其結論?

若依題目之公務員""故意"" 而被害人不想用國賠法而用民法186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用186請求)
但若題目是公務員""過失""而被害人不用國賠而直接用民法186   答案是否定的(公務員不負賠責)


您說的二項 是指民法186條二項----它的文字是""法律上的救濟方法::而非指"法律"

  ^^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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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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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6I前,公務員故意一定要侵權損賠
B186I後,公務員過失,則B1第一次+B2第二次,先賠,若不走此,則免責.(侵權成立,損害成立,但有免責事由)
C186II,則指受害人之C1故意或C2過失而不依其他法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則公務員也免責。(含入186I的情形)
。。。。
186I的賠償=?186II的除去損害,可以排出多少可能組合?

甲、C1+A>不賠(先186II再進入186I)以下同 表情
乙、C2+A>不賠
丙、C1+B1>不賠
丁、C2十B1>不賠
  C1+B2>不賠
  C2+B2>不賠
。。。。。
爭論來了,因為B1第一次救濟,B2第二次救濟(國賠),重在賠償,則文義上,含有國賠的先階。在過失時,故不發生國賠和民事競合。但在故意時,因為有C1+C2的結果,還是不發生國賠和民事競合的問題。
但若加入C1和C2,則有其他法律途徑卻故意或過失不為除去損害,重在除去,即侵權成立且損害已發生,但除去之?
1、國賠的目的僅在賠償,進入國賠5後進入民法的213,回復原狀或之後的214,215,216。或193,192,194,195,18,或767。
2、除去的方法:如何解釋呢?人未死,未有傷,處分未作成?財未損?可以回復原狀?(所以管見,除去。。=賠償)
反倒是186II的除去,難以存在。
。。。。。。。。
條文可以改為:結果和現行條文範圍一致?!
公務員故意、過失。。。負侵權行為責任
而受害人因故意和過失,不為他法請求時。。。則免責。
。。。。。。。
當然,若除去指,如767的回復,或213的原狀,那就另外論。條文就另有意思,不可以將186I後和186II視為有重複部分。但是,難以理解其目的?  表情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2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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